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救助政策和措施
《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突出救助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办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和操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要科学制定、及时公布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煤气、教育等费用,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合理确定。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2.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履行低保申请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因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通过发放补贴、实施临时救助及其他帮扶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把握供养条件。《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县(区)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准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各县(区)要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手续,提供供养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按照相关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明确供养内容。各县(区)要按《办法规定,对纳入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在《办法明确的供养内容基础上,按照《江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要求落实政策,及时发放供养资金、提供供养内容等。
3.加快供养机构建设。各县(区)要抓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区福利院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整体推进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和改造提升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1.严格灾害救助对象和方式。自然灾害救助对象主要是从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自然灾害救助结束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其它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方式以发放保障基本生活的救灾款物为主,专款(物)专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2.落实灾害救助项目。一是及时开展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预案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二是视情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落实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保障过渡期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三是积极落实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落实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救助项目,解决好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取暖以及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3.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并适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能够按照预案规范、有序开展生活救助。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四)切实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各县(区)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省、市医疗救助有关通知精神,统筹推进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救助办法,优化办理流程,便捷救助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严格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医疗救助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整合医疗保障资源,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救助效果。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时效。
2.积极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各县(区)要扎实做好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工作,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率达到100%,让救助对象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通过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3.探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救助水平,让更多的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4.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省财政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含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采用“奖、贷、助、补、减、免、勤”等形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增加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扩大资助覆盖面,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制定完善教育救助的申请、评审、审核、发放、监督等实施程序,加强教育救助资金的管理。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其中,中心城区非农家庭统一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对于经有关部门确定的肢体二级(含)以上残疾、军残和经市级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和经民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和经卫计部门确定的计生困难家庭等给予优先配租。农村家庭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廉租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严格执行住房救助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公平分配。各地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要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针对就业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招用就业救助人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就业救助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准确把握“救急难”的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根据省政府的明确要求,出台我市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要本着便民简易的原则,明确不同救助金额的审批机关,明确不同情形的审批程序。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刚性支出特别大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发放。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相互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2.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流浪和乞讨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引导、护送工作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求助人员身份。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等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依法履行告知或引导等职责。卫计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突发急病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工作。
(九)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办法。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救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针对不同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卫计、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切实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研究出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核对内容、核对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内容,规范操作流程、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部门通力配合、市县全面推进的思路,紧扣建立一个协调机制、一套核对制度、一个比对平台的工作要求,重点解决目前核对工作中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和住房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性。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要以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务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优化工作流程,畅通申请、受理、转办渠道。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根据部门职责及时转办;对于民政部门转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救助无盲区;通过“协同办理”和“快速响应”,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四)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通过先试点再全面推进的途径,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围绕形成“救急难”的制度合力,完善救助制度,明确各项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功能,确保“救急难”对象覆盖所有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涵盖困难群众各方面的生活需求,救助程序方便快捷。围绕畅通“救急难”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试点单位要提供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能力保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出成效。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按照“数字民政”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卫计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卫计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强有力的资金和工作保障,是实现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各地要按照《办法和省、市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资金用到社会救助方面,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保住民生底线,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低保资金,为实现城乡低保待遇公平创造条件。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政策文件,每年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和重点监督检查。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在申请人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抓出实效。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要把贯彻落实《办法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通力合作,贯彻落实好《办法。民政部门要更好地担负起救助统筹责任,卫计、教育、住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救助职责,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是否健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社会救助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要加大省、市政府民生工程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落实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将进行问责。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国务院颁布的《办法,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将《办法的宣传动员工作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搭建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深入宣传和组织动员,广泛发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和资源,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关心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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