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是不是结案的证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21:15:31 101 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执行裁定书。如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的异议等等。其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视为结案。

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可以提出异议吗

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或被追加主体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上几条的情况具体包括:(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2)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3)抽逃出资的股东;(4)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和其他连带责任发起人;(5)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6)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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