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因为我们并不清楚夫妻两个人房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只能简单的介绍一下民事纠纷,案件当中民事诉讼状的基本构成。但是,关于房子的贷款的话,当然是,这套房子判给了谁,谁就应该承担以后房子所有的贷款,所以分割完房产后贷款就很好处理了。
夫妻共同房产登记有哪些方式
1、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
夫妻购买房屋,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时,夫妻一方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或由于夫妻一方有事不能共同前往、或出于一人办理方便等考虑,往往将此事交由一方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而办理的一方往往也出于同样的考虑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然而一旦夫妻产生离婚纠纷,未登记的一方往往由于举证困难,很难证明自己对房产的共有权。这就给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带来了困难。特别是一些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夫妻,由于已登记一方对共同出资不予认可,未登记一方要想证明自己财产共有主张很难,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家庭共同房产。
一些已有子女的夫妻购买房屋,出于对自己将来迟早要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及规避房屋过户税费的考虑,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将自己夫妻连同孩子的姓名一并进行登记,从而在法律上使夫妻共同房产通过登记转变为家庭共同房产。虽然这种登记动机不合法,但由于房产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夫妻之间一旦离婚,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份额将会由原本作为夫妻共同房产的该房屋二分之一变为当前作为家庭共同房产的该房屋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3、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成年子女房产。
一些老年夫妻购买房屋,由于年事较高,行动不便,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事便自然交给自己亲近的成年子女办理。而有些子女却利用这种机会,毫不客气的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当事人知道真相后,出于亲情的考虑,往往也会默认了这种权属登记。然而这却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当老年夫妻与子女发生冲突时,老人以房子是自己购买为由要求子女搬出,子女却以产权登记相抗反要老人搬出,老年夫妻则很难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
上述现象发生的原因虽有所不同,但他们存在的共同点却是一致的,即当事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应有的谨慎,从而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因此夫妻共同房产权属应依法如实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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