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可以提起仲裁
可以仲裁的纠纷:
(1)合同纠纷:指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2)行政合同:范畴内的争议,由于在合同主体平等与否、权利义务关系对等与否,等方面与民事经济合同有较大差异,对这类纠纷不能采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方式而应通过行政途径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劳动仲裁法时效的限制
1、关于劳动仲裁法时效的问题,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时效限制。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三、仲裁审理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1、开庭审理: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2、书面审理:
《仲裁法》第39条在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下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a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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