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
1、递交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获得受理通知书;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现场审查,形成现场笔录或专家现场评估意见。安要求落实整改之后,部门负责人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凭《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如《收件回执》等凭证原件遗失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5、如是委托办理,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授权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开医疗机构的场地有什么要求
设置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需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1、宜与周围餐饮、学校、垃圾中转站等保持至少25米距离;
2、使用性质必须为商业,其他性质均不得开设;
3、建筑面积大小:诊所不小于80平方米,门诊部不小于400平方米;
4、装修完毕后层高宜高于2.65米(手术室层高不得低于2.8米);
5、每个诊室、治疗室等均须有上下水,允许正常排污;
6、必须有独立的,没有与其他用房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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