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透露,路易威登公司诉xxx酒店、赵泓侵犯商标权的6宗案件近日在广东高院主持下达成和解,xxx酒店撤回上诉。
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是LoisVitton等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人。2007年8月,路易威登公司代理人黎某到东莞市石龙名冠xxx大酒店有限公司内的集荣金鹰名店(赵泓为业主),购买了印有LV商标的手袋、银包等商品总价为2,150元。黎某通过刷卡消费,取得了印有xxx酒店发票专用章的旅业房租发票和印有xxx酒店收银员专用章的打印单各1张。
2007年10月16日,路易威登公司向东莞中院提起6宗诉讼,请求判令xxx酒店、赵泓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东莞中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路易威登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系侵权产品。赵泓开设的集荣堂金鹰名店的经营场所位于xxx酒店内,经营中亦未对外划分集荣堂金鹰名店和xxx酒店,可以认定赵泓与xxx酒店是侵权商品的共同销售者,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xxx酒店、赵泓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连带赔偿路易威登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xxx酒店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对该6案主持了调解。双方先后两次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并最终于9月15日在广东高院签订了和解协议。
高静法官介绍,在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后,由于路易威登公司的亚太区知识产权总监更换,使之前达成的和解意向差点流产。经过反复与该公司的代理人磋商,敦促代理人及时与路易威登公司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最终路易威登公司与xxx酒店达成了和解协议,xxx酒店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向广东高院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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