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关于行政复议中止的规定,法定的中止原因有十一项,分别是:
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之规定;
2.《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之规定;
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原因,即: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原因,即:双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协商解决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扰乱复议机关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政复议的请求被受理之后,若是当初提出复议请求的人突然消失或者是死亡,暂时还没有确定行政复议的代理人的,就需要中止复议,然后在中止的法定情形消失之后,是需要立即恢复复议的,否则相关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
司法解释: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
375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受理的规定
332人看过
-
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由谁进行?
338人看过
-
行政复议裁定中止审理期限为多少年
55人看过
-
行政案件审理中中止是否下达裁定
382人看过
-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可以中止吗?
333人看过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
哪些因素可能中止行政复议的案件中止审理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0《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
-
案件中止审理,可能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
-
行政诉讼法中中止审理原因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1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
-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因有什么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4行政复议调解是有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调解的,一般1、不服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这两种情况才可以调解。 行政案件民事部分才可以调解。行政决定是不可以调解的。一般行政案件为实现案结事了大都是协调解决的。 综上,可以调解的实质上民事部分。
-
哪些原因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执行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