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国成诉于洪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31:26 254 人看过

【案例全文】:

赔偿请求人靳国成,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义县聚粮屯乡杜家屯村。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于洪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赵宏瑜,系该法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那丽琰,系该法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靳国成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04)于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本院于200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2005年3月25日受案。

赔偿请求人靳国成称:于洪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直接损失639112元,到北京、沈阳上访费用12000元,被执行的车款72000元,总计要求赔偿723112元。

经审查,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是:1994年12月23日5时许,靳国成驾驶东风货车由义县开往沈阳,在于洪区沙岭交通检查站西侧与同向行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导致手扶拖拉机的驾驶员及妻子死亡。事故经认定,靳国成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员负次要责任。1995年11月30日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1995)于刑初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靳国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赔偿6万元。靳国成不服上诉,本院于1996年2月12日作出(1995)沈刑终字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于民事赔偿款,靳国成给付了30200元,余29800元没有给付。1996年11月17日被害人家属申请执行,并交纳500元执行费。因没有传唤到靳国成家属,根据被害人家属申请,1997年4月21日,于洪区人民法院没有评估,直接把扣押在交通队的肇事车顶给了被害人家属。

靳国成刑满后,要求法院赔偿顶帐的车,多次上访。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于法赔确字第2号决定书,该决定书对确认申诉人靳国成提出的于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经合法评估,强行将自有车辆东风牌货车(辽52-00574号)执行给申请执行人行为违法予以确认。并交代诉权确认申诉人可以据此提出赔偿请求。

2004年10月8日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于法赔字第1号决定,赔偿靳国成18483元。

赔偿委员会认为,因为生效的确认决定已经确认于洪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没有评估违法,按照法律规定于洪区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对执行的车辆没有经过合法评估,现在再评估已经不可能,车辆是消耗品,于洪区人民法院根据车的实际价格减去折旧费,这种赔偿计算标准是合理的。

肇事车是1994年7月21日购买,总价值62300元,到1997年3月25日裁定给付被害人家属,属于靳国成的时间是2年8个月,按照车辆使用年限最长为15年计算,每1个月的折旧费是346.11元,因此,应当在车款的总值中减去11075.52元(346.11元*32个月),余51224.48元是车在执行时的实际价值。

在51224.48元中,应当执行给被害人家属29800元,并应当由靳国成承担执行费500元,故于洪区人民法院应当赔偿靳国成20924.48元,于洪区人民法院计算标准正确,但是计算数额有误,应当更正。

于洪法院的错误在于没有在执行中依法评估,故靳国成提出的车辆营运损失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靳国成提出的上访费用赔偿,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变更于洪区人民法院(2004)于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为:给付赔偿请求人靳国成赔偿金20924.48元。

二、驳回靳国成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20: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错误执行赔偿相关文章
  • 因法院错误执行与违法执行得到国家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第六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
    2023-04-24
    144人看过
  • 强制执行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1、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2、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
    2023-03-31
    339人看过
  • 公民遭检察院错误羁押法院判决赔偿却遇执行难
    因错误羁押原告204天,今年5月2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古蔺县检察院属于职务行为违法,同意赔偿要求。可这份下达近3个月的判决书在至今仍未能执行,昨(1日)天,作为原告兄弟的王业坤,向记者讲述了他在执法机关遭遇的执行难。错误羁押检察院拒不赔偿??王业坤告诉记者,2001年2月27日,王业才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古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执行逮捕。古蔺县检察院于6月11日以王业才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又以需要补充侦察为由,经法院裁定正式撤回起诉。同年9月17日,王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2001年11月8日王的取保候审也被解除,王业才即向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2003年3月,王业才首先错误逮捕为由,向古蔺县检察院提起赔偿,要求赔偿因为错误羁押204天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43400元,并为其恢复名誉。不料该县检察院当
    2023-04-24
    208人看过
  • 法院裁定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武汉泰达获43万赔款
    昨日,武汉市泰达国际经贸总公司得到武汉市中级法院43.4264万元国家赔偿。1995年10月,武汉中院在审理武汉市某企业破产一案中,认定该企业的一笔债权为振兴炼油厂所欠。该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将泰达公司交给振兴炼油厂加工的油品及加工费余款予以扣押,后又将此纳入破产企业财产予以分配。泰达公司为此提出异议。去年10月,武汉中院再审确认:将泰达公司的43.4264万元财产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属错误执行,并撤销原民事裁定。去年底,泰达公司向武汉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法院赔偿决定认为:将泰达公司的油品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属错误执行,法院此举直接损害了泰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由此错误执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引起的职工下岗费、房租费及交通、诉讼费用等于法无据,不属《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据了解,这是《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武汉中院给付的最高额国家赔偿。
    2023-04-24
    326人看过
  • 错误执行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错误执行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这个问题是可以申请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
    2023-03-16
    417人看过
  • 法院强制拍卖房产错误执行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
    2023-04-02
    150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错误执行赔偿
    相关咨询
    • 法院执行错误赔偿赔偿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1
      按照民事诉讼法对法院执行错误赔偿时效的规定,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期间为2年。超过两年未执行的,如果美欧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法院不予受理执行。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 法院强制执行错误如何赔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7
      错误执行赔偿的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抚慰性标准,是在受害人损失额度内予以适当补偿,通常不足与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第三十六条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是直接损失原则,国家只对直接损失、实际存在的损失负责赔偿,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不负责赔偿,例如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如不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也只限于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对于该财产其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 法院执行工作失误能申请执行错误赔偿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赔偿结果错误执行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2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因法院执行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程序如下: 1、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
    • 因法院错误执行与违法执行得到国家赔偿的范围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06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 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