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告必须充分举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2:35 209 人看过

案情?

陈言平于1994年6月至1998年9月在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下称运城公司)工作。1998年2月,运城公司与陈言平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陈言平不得将运城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1998年3月始,运城公司成立了工艺组,对制版工艺包括电分、电雕、打样等过程进行技术改进,陈言平是工艺组成员之一,但只负责电分工艺部分,电雕及凹样技术工艺由他人负责。1998年5月,陈言平担任MAC(平版)车间副主任,负责该车间的生产工作。1998年9月,陈言平从运城公司辞职,来到上海希尔彩印制版有限公司(下称希尔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职务。1999年11月,运城公司起诉到法院,称陈言平向希尔公司泄露其商业秘密(包括“985工艺技术”和客户资料及价格体系),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希尔公司和陈言平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专家鉴定意见,原告所称“985工艺技术”属于制版行业普遍适用的制版工艺,在技术上无重大突破,对制版行业无指导意义,属制版行业的一般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公知技术,故原告关于“985工艺技术”系其技术秘密的诉称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难以采信;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陈言平能接触到全部技术,亦无证据证明陈言平辞职之前原告已形成了“985工艺技术”文件。另外,原告提交的客户名单是能够在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原告主张被告陈言平窃取并披露其价格体系一节,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亦不予认定。故原告关于两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于2001年4月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当事人表示服判,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员工跳槽而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原告指控跳槽的被告陈言平非法泄露了原告商业秘密、指控录用陈言平的被告希尔公司非法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在此类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必须举证其拥有的系争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尤其在技术信息中要确定此信息与公知技术区别的“秘密点”;其次证明跳槽的个人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技术;再次证明法人被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如果原告举证到位,法庭能认定被告已构成侵权,原告最后还需举证其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原告往往担心“二次泄密”而不愿提交有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资料,导致法院难以认定系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这个前提不成立,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就更不能成立。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主要原因就是原告举证不充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秘密性是区分商业秘密和公知信息的关键。本案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部分,因其始终未提交所称“985工艺技术”的完整资料和文件,法庭根据其提供的有限的资料及专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所称“985工艺技术”属于制版行业普遍适用的制版工艺,是制版行业的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公知技术。所以,原告拥有的这项系争技术不具备秘密性的特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秘密的范畴。同样,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亦不构成商业秘密:因为其提供的客户名单仅罗列了企业名称,这是能够在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且被告希尔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早已与部分客户有业务往来;而原告主张的价格体系,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更无法认定。所以,由于原告举证不充分、不到位,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系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故原告关于两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难以成立,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本案原告在其他方面的举证也是失败的,如未能证明个人被告陈言平辞职之前原告已形成了“985工艺技术”文件、陈言平能够接触到原告的全部技术及客户名单等。当然,由于本案焦点是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些不是原告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主要原因,但也充分说明了原告指控被告陈言平将原告的技术秘密、客户名单披露给被告希尔公司的诉称缺乏依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主张商业秘密权,谁来举证?
    根据谁主张、该举证的原则,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进行积极抗辨,此时被告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如何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权?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
    2023-06-08
    461人看过
  • 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有哪些证据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内容,原告对该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被告非法将该商业秘密公开的事实行为证据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可以是书面的、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即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等类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行为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必须注意区分犯罪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2023-07-06
    61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关于“秘密性”的认定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常会对其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处于秘密状态产生不同意见,那么应如何掌握秘密性的判断标准呢?不为公众所知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秘密性的原则解释,根据该法的立法宗旨,实践中判断某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从商业价值和商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也就是说,把握是否为公众所知,应当是综合多种因素的结果。具体而言,除了视其有无在出版物等处公开外,还应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公众知悉的主体范围。公众知悉便不具秘密性,那么,公众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分析,这里的公众主体应有行业及规模的限制。首先,它是指同行业或内行人,否则不会产生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不会从贸易角度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而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第二,它不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同行或内行人。几个人同时拥有某项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存在的,只要各自采取了保密措施,其秘密性的存在应是不受影响的。
    2023-06-09
    104人看过
  • 是否侵犯华为商业秘密的案件分析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T斯达康公司”或“公司”)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进展,发表声明如下:尽管检察机关指控王志竣等三人的涉嫌犯罪事实与UT斯达康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且指控的事实均发生在该三名当事人加入UT斯达康公司之前,但是该三名当事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成为UT斯达康公司的员工,因此UT斯达康公司对该三名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UT斯达康公司已经充分注意到王志竣、刘宁、秦学军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所发表的联合声明,公司认为联合声明中提及的问题是法院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和焦点,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应当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案件争议焦点。UT斯达康公司作为中国留学生创办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始终重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及保障,公司认为本案的判决不仅关系到王志竣、刘宁、秦
    2023-06-08
    32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
    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
    2023-07-07
    397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的解决方案
    侵犯商业秘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04
    347人看过
  • 商标侵权案件举证规则的责任在原告还是被告
    根据“谁主张、该举证”的原则,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进行积极抗辨,此时被告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一、如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取证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
    2023-02-13
    55人看过
  • 可以举证侵权案件原告是过错吗
    在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但在无过错责任承担中,则无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特殊情况下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民法典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时,物权请求权和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是可以同时进行的。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医疗侵权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纠纷,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由患者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推定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2023-02-18
    411人看过
  • 泄露商业秘密如何举证
    一、泄露商业秘密如何举证第一、劳动关系问题。在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中,首先要证明员工的向人,即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与企业有劳动关系(或曾经建立劳动关系),是企业的员工。证明劳动关系比较容易,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表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第二、商业秘密存在。要证明存在商业秘密,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句话有这么几个意思:1、商业秘密必须为权利人掌握,不为公众知悉;2、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或者可利用,不是虚无的理念、思想等;3、商业秘密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如果这个秘密不能为权利人创造经济效益,那么就不称之为商业秘密;4、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而是任何人通过正当途径都可以掌握,也不能认为是商业秘密。弄清楚了
    2023-06-05
    71人看过
  • 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必须举证吗?
    合同纠纷原告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应当就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举证证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离婚诉讼中要怎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1、提出申请的是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2、存在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并缴纳必要费用。二、欠钱没欠条可以要求还款吗欠钱没欠条可以要求还款。没有借据的,当事人可以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记录、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准备:民事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2023-06-20
    388人看过
  • 公司告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深圳某公司将离职员工邓某告上法庭,原因是邓某在任职期间,未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将公司处于申请状态中的属于商业秘密的商标设计图案等相关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导致第三方利用该公司拟申请商标图案销售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邓某还将公司的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人,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深圳某公司遂将邓某告上法庭,要邓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在深圳地区报刊刊登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否认侵权法院开庭时,邓某辩称,自己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所谓侵害商业秘密是指侵权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争议的是属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涉及原告的商业秘密。作为被告,邓某没有掌握原告处于申请状态的商标。申请商标均能从国家相关网站及相关刊物得到,并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原告也不能提供其对属于申请状态的商标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从未接触过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不
    2023-06-09
    186人看过
  • 李*和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徐×清、龚敏案由:侵犯商业秘密一审案件号:(200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罗法兴初字第767号起诉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4月、5月,深圳市**智影像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智公司)先后任命被告人徐*青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敏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10月10日,公司自主研发的“润田智超宽幅彩色数码喷墨系统V1.0”获得深圳市新闻办颁发的软件产品注册证书。11月5日,公司委托寿山雄开发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年4月,被告人李广曾任沈阳**金龙电脑喷墨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青后,提议被告人徐青携带**智公司的喷墨生产技术资料到其公司工作,并初步探讨了徐青的薪酬应为3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股份的20%。之后,被告人徐某清
    2023-05-07
    68人看过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什么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一、商业秘密损失计算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
    2023-03-20
    146人看过
  • 原告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必须提供哪些关键证据?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劳动纠纷案件要提供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2023-07-05
    29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举证侵权责任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8
      1、权利证据 对于原告来说,首先,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权利来源,权利人是自行研发的还是通过转让获得的,是独占许可人抑或普通许可人,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举证证明的。 2、要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 是否采取保密措施要结合商业秘密具体的特性、所涉商业秘密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和保密标识的可识别程度来判定。具体的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涉密信息加锁、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签订保
    • 原告起诉商业秘密局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3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照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照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您有可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建议谨慎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告是谁,商业秘密受侵犯权利人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4
      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合法的被许可人都具有原告资格。其中,权利人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具有独立的起诉权;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也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过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在许可使用的情况下,
    • 违反商业秘密举证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06
      由原告负责由原告负责证明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但是如果被告否定其侵权责任时,由被告负证明责任。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具体应该怎样处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权利人应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 具体来说,权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权利人具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