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禁 止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或 高 管 人 员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根据素材1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以下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和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并予以没收。
根据素材素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以下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和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并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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