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通知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通知还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及支付管理、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借款人可以依法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方式来进行担保。借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要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若是一般保证,则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后,借款人仍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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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三)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壮大财力;(四)支持城市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五)支持文教、事业发展和行政机关后勤改革;(六)支持旅游、外经以及商业网点建设等第三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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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第7条具体内容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有关司局每年一月份应向预算司提供本年度专项周转金计划,包括:增设专项周转金数额、借出专项周转金数额、占用费率及本年到期应收回的专项周转金数额、占用费、存款利息和坏帐损失等,由预算司审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司局对专项周转金使用的执行情况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编制“专项周转金执行季报表”(报表格式另定),半年和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要写出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报主管副部长并抄送预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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