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车辆套牌,是指一辆经依法登记的车辆存在,另一辆车通过伪造、变造等技术手段,制造与依法登记车辆相同的号牌悬挂在自已的机动车上使用的情况。在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套牌车的所有人不知道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还有一种是被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允许他人套牌或将牌照借给他人使用。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车主对套用同一号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从登记车主对车辆使用同一号牌是否知情、是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等具体方面,结合“危险控制理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予以分析。
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明知他人套牌使用不予制止,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私自将挪用汽车牌照、涂改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车辆卖给他人,他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在接受车辆投保时,应承担主动审查义务,并在发现投保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及时拒保。如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严格把关,发生事故后,却又积极审查投保车辆的情况,而后再以投保车辆系“套牌车”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或依合同免责条款而拒赔,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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