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维松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徐建国是原江苏省丹徒县农机厂职工,1999年因单位效益不好下岗。2003年4月他到镇江市某饲料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徐建国每月工资500元。饲料公司也没有为徐建国上工伤保险。
2003年8月5日,徐建国在工作中手指被机器轧伤,导致右手食指中段以远缺损,其间治疗费由饲料公司全部支付。此后,徐建国就没有再到饲料公司上班。2006年3月徐建国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30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建国是工伤。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建国与饲料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06年8月23日终止。饲料公司支付徐建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合计40891.18元。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已办理“协保”、“内退”?包括“下岗”的?的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实际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依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劳动者应依据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后单位有权调岗吗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确认,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资,必须有相应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公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还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但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依约调岗是调岗的一般原则、普遍情形,具体指企业调岗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体现在《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调岗体现在《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因此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若员工不接受新岗位,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换岗,若协商无果,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具体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
但是需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工伤员工,用人单位仍然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第三十九条以及三十六的适用,即当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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