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载超速拟纳入危险驾驶罪
原草案第七条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在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反恐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是犯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应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除增加上述规定外,还对草案作如下补充:一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二是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不判死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刑法上述规定对这种情形规定绝对死刑的刑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没有余地,不能适应各类案件的复杂情况,有的案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除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外,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也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规定相应的刑罚。
法律委员会经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修改为: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邪教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提到无期
草案对刑法第三百条作了修改。有的部门提出,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提高该罪的刑罚,并建议明确利用邪教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有关会道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
草案将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同时,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死刑拟维持取消9个犯罪死刑规定
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中央政法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反复研究,认为草案取消9个犯罪的死刑的规定是适宜的。今后可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适时对刑罚作出调整。据此,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草案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对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两个军职罪的死刑需要慎重;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还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运输毒品罪等。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是与中央各政法机关反复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同时,为防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事先作了慎重评估,对其中一些严重犯罪,取消死刑后,在法律上还留有从严处罚的余地,如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仍保留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放射性物质犯罪的死刑;取消了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军事职务并造成人身伤亡犯罪的死刑,仍保留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司法实践中如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暴力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确需判处极刑的,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刑法现有规定判处。其他取消死刑的罪名也都有相应的法律安排,不会出现轻纵犯罪的情形。
此外,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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