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失业人员管理,促进再就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7:36:49 95 人看过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沿路赵峰李群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承担着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的双重任务,发挥着“减震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如何做好基金收缴和失业人员救济是重要的,而做好失业人员管理,促进其再就业,也是不可缺少的,这是失业保险工作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失业人员现状分析

失业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是企业深化改革、实施战略性改组、剥离冗员的结果。1995年到1997年,哈市失业人员达30685人。约占职工总人数39%,根据调查,我市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失业人员性别,女性略多于男性,占50.3%;年龄上,30岁以下的占34%,31岁至50岁的占52.5%,51岁以上的占13.5%;文化程度上,初中以下的占50.9%,高中占36%,高中以上占13.1%,从技术结构看,普工占57.4%,技工占28.8%,力工占14.8%。

从再就业的要求看,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急于就业。他们迫于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为了解决生活困难,急于找一份工作养家糊口;

二是不急于就业。他们或因生活富裕,不需要就业;或因孩子小、家中有病人等情况,暂不能就业。

三是技术有专长,择业对口难。他们虽有一技之长,但没有适合他们专长的就业岗位,暂时找不到工作;

四是择业条件高,找不到就业岗位。他们对工作、工资、待遇、离家远近等条件要求苛刻,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综上所述,第一种人如果不挑工作,很容易找到就业岗位,其他三种人员再就业机会相对比较困难,需要等待和转变就业观念后再就业。目前,我市再就业岗位很少,要求再就业的人很多,这个矛盾一时还很难缓解。失业人员得不到充分就业,就必然流入社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加强失业人员管理是迫在眉睫的事,必须做好。

二、失业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失业人员不准确,已有就业岗位的仍发救济金。目前我们接收失业人员都是通过审查档案,符合文件规定的即予认定是失业人员。但是,现在企业推出的失业人员多数已在另一个企业隐性就业。我国隐性就业现象比较严重,据调查:全国有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40%多已隐性就业,有的地区高达70%。

哈市也不例外,据区失业保险工作人员估算,有60%以上的享受救济的失业人员一边领取救济金,一边从事隐性就业,有的收入颇丰。失业人员隐性就业,严重地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更主要的是给认定失业救济人员带来了困难,造成有就业岗位仍发失业救济金的现象。

(二)重视救济,淡化管理。失业得到救济是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怀,也是稳定社会的一项举措。几年来,我市累计救济失业人员10502人,通过救济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是,只注重救济忽视管理是不可取的,因为,失业保险单靠发救济金是保不了险的,它必须与促进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因此必须把失业人员组织管理起来,开展再就业活动,减轻他们因脱离组织,脱离集体,失去工作的失落感,增强他们的信心,为他们提供再就业的服务和帮助,提高他们自主择业和竞争就业的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是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失业人员管理职能不到位。由于失业保险机构编制问题,各区、县机构得不到加强,满足不了管理需要。千条线穿一根针,又要收缴,又要发救济金,失业人员管理就没有去做,失业人员自流于社会。造成了人力资源和救济金的浪费,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失业人员管理,促进再就业

加强失业人员管理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家、省市出台的失业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要求我们把失业人员管理起来,为其提供信息和服务,组织转业训练或扶持生产自救,全面发挥失业保险的整体功能,促进再就业。除了发放救济金,还应开展的工作有:

(一)实行失业人员认定制度。失业保险机构在接收失业人员时,除了与用人单位接洽,审查档案,看其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外,还应认定其是否已隐性就业,如已隐性就业的不予接收。

认定的方法:建立全市劳务市场微机网络,统一管理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用工单位实行用工报审制度,将新招和原有职工按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资和身份证号输入微机识别,就可以查到此人是否就业。在目前全市劳动力市场与用人单位没有联网的情况下,可依靠基层失业保险机构、街道办事处劳务站和居民委进行调查认定。实行认定制度,既可避免隐性就业的人领取救济金,又可以使隐性就业人员显性化,为目前我市清理劳动关系工作提供依据。

(二)实行登记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劳动者失业后,不能马上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先到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名字列入求职人员名单,如果不去登记,就视为不想就业,就得不到失业救济金。这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个手段,积极寻找工作,不依赖于救济,登记制度就是一个约束,这个制度我们应当借鉴。

(三)设立等待期。劳动者失业后,要积极寻找适合于自己的工作,目前,就业岗位少,求职人员多,有的能马上找到工作,有的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就业,为了促使失业职工积极寻找工作,失业保险应设立一个等待期,在等待期内不发救济金,只发寻找职业活动费,等待期内经努力仍未找到职业的方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设立等待期,国际上有惯例,各国等待期从3天到60天不等,根据我国国情,等待期设为20天至30天为宜。

(四)加强失业人员管理、促进再就业。加强失业人员管理促进再就业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目前,党和国家实施“再就业工程”,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机遇,把工作的着眼点转移到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他们再就业。

1.建立管理网络,配备工作人员。要以市级失业保险机构为中心,建立市、区、街三级管理网络,市级成立失业人员管理指导中心,区、街设立活动站。要配足工作人员,设立专管员,聘请信息员,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从事失业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尽心尽责,和失业人员交朋友。做到六知道:即知道失业人员家庭住址和电话;知道家庭情况;知道思想动态;知道本人特长;知道就业愿望;知道失业期间的情况。三定期:即定期走访;定期活动;定期培训。三帮助:即帮助失业人员减轻来自社会和家庭压力,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帮助再就业。

2.组织活动提供就业信息。基层失业保险机构要与街道办事处劳务站密切配合,组织失业人员每月至少有一周时间集中活动,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开展文体活动,也可以从事本地区的公益事业,以工代赈。活动站要办成“失业人员之家”,让失业人员感受到失业后党和政府在关心他们,消除他们的失落和怨气,振作精神,重新走向再就业岗位。

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利用劳务市场的功能,优先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与再就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协作,利用他们的各种就业渠道,安置失业人员就业。

3.开展转业训练,提高就业技能。目前,我市的失业人员多数是普工,没有技术,有的即使是技工,技术水平也不高,或是技能单一,不能适应当前企业用工要求。需要重新对他们进行转业训练,或更高一级的技术培训,让失业人员精一门,通二门,学三门,以适应各种就业岗位的需求,为重新就业创造条件。市级失业保险机构要建立自己的培训基地。区、街可利用活动站因地制宜地开展培训,要根据用工信息,举办各类培训班,实行简单的掌握技术的短训班与高精尖技术长训班相结合,因材施教,因人施教。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市、区劳动部门原有的培训中心,拨给他们转业训练费,委托他们代培失业人员,提高失业人员的技能。各县要充分利用已建立起来的“两个基地”,发挥其作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4.挖掘能人,组织生产自救。失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缓解失业,减轻社会压力,实现再就业。在失业人员中存在一些能人,他们因企业关停而被迫下岗,他们有技术,有项目,有经营门道。但是,这些人苦于没有开办资金,没有经营场地,要把这些人组织起来,,吸收愿意参加的失业人员集资入股,筹集生产自救费,让他们组织起来,开展生产自救。

开展生产自救是自我安置就业的好办法,失业人员自己兴办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没有退休职工,没有学生包袱,容易启动、容易见效、容易收回投资。市失业保险机构投入生产自救费的重点应当转移,要把生产自救费投入到失业人员自己兴办的企业,确保资金用到最能发挥就业作用的项目上。

鼓励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符合党的十五大提倡的发展多样化公有制经济的方针,符合劳动就业政策,符合失业保险规定,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应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积极筹划,兴办自救企业,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一、创业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创业培训,培养、提高创业者的心理、管理、经营素质,增强其驾驭市场的应变能力。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的创业者实施心理、管理、经营素质的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创业的自信心。同时,对他们实施市场分析能力、市场竞争意识、组织管理能力的培训,增强他们驾驭市场的应变能力,造就一批成功的小老板。

通过创业培训,实现就业倍增效应。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培训成为小老板,开办了新企业或实体,在解决创业者本人就业问题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一批就业岗位,能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通过创业培训,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对创业者进行培训,使这支新生的创业者队伍了解、掌握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学习工商、税务、金融、科技、管理、劳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他们选准经营方向,减少经营投资的盲目性,从而提高创业的成功率,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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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