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包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8:46:25 221 人看过

一、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因为损害事实毕竟是被监护人造成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比较合理,但是如果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则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一方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说明在很大程度上监护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尽监护责任,因此,应由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由监护人进行赔偿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当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担任监护人时,由于其不可能随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其职能的公益性质,不对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区别有哪些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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