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属地管辖原则中,又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权行使的依据。
2、属人管辖权原则。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他现在居住何处,内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原则。即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就看它是否能够对被告或其财产实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决。在实际行使中又可分为对人的实际控制和对物的实际控制两种管辖权。
4、我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以以下原则为依据的: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可分为普通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牵连管辖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则主要是地域管辖,在理解时需要掌握以下事项:
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3、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三、涉外协议管辖
涉外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涉外协议管辖将确定管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避免了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管辖权冲突,对推进国家间的和平相处、友好发展、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涉外协议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协议管辖和附加协议管辖。
二、注意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1)涉外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要宽于国协议管辖。涉外协议管辖既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也允许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相关具有联系点的外国法院管辖。国内协议管辖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的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的范围宽于国内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涉外协议管辖则不仅适用于因涉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因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3)涉外管辖协议的种类多于国内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仅明示协议管辖一种,而涉外协议管辖还做出了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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