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15:49 18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工作宗旨。为在全市法院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和要求,现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就如何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

1.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去;必须落实到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中去;必须落实到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中去。

2.服务发展。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必须服务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成功举办一届出色的奥运会努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在依法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下功夫,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下功夫,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下功夫,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方面下功夫,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方面下功夫,在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方面下功夫。

3.平等保护。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必须坚持平等保护观念。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既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不论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不论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案件,决不能因司法不公损害投资环境和国家法制形象。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4.建立诉讼指导制度。制定全市法院统一的《民事、行政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5.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在刑事诉讼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等诉讼权利;对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毁坏财物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决定立案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文书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原告、被告诉讼权利义务。

6.诉讼风险提示。在全市法院切实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在案件诉讼中,及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7.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重复或者与本案审理无关的,可以适当提示、引导。

8.当事人选择鉴定等机构。在案件审理及执行中,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全市法院统一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确定的,由法院随机确定。

9.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一律开具收据;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0.方便检察官、律师诉讼。设置阅卷场所、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11.统一起诉材料要求。制定全市法院关于各类案件起诉材料要求的规定,统一立案材料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2.刑事错判赔偿。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无须确认。

三、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13.设立值班法官。设立值班法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

14.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的,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

15.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建立信访摘报制度、信访通报制度和全市三级法院信访工作协调联动制度,解决群众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

16.设立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其诉讼优先立案。

17.增设无障碍设施。增设无障碍通道,或采取其他措施,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方便。

18.设立便民法庭。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者山区人民法庭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内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城镇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设立假日法庭等便民法庭,方便正常上班期间无时间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即时裁判。

19.庭审记录当庭签字。除当事人同意外,庭审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当庭签字,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数。

20.实行远程网络立案。远郊区县法院的派出人民法庭实行远程网络立案,当事人可就近到人民法庭递交立案材料,利用科技手段由基层法院立案庭统一办理立案手续,既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原则,又切实方便当事人起诉。

21.落实电子签章。进一步搞好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的电子签章工作,切实解决往返法院盖章的问题,让当事人及时拿到裁判文书,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22.方便交纳诉费。继续在全市法院普遍设立收费点,使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办理交费手续,减少当事人交费的时间和劳累。

23.设立当事人休息场所。全市各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休息场所,为当事人等候庭审等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提高裁判效率

24.严格延长审限报批。案件审判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必须严格履行延长审限审批手续。对依法延长审限的一、二审案件,在决定延长审限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不得申请延长审限。

25.集中清理积案。2003年11月底前,全市法院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羁押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4年12月13日为正确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第一条根据《决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第二条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
    2023-06-11
    233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已于2001年10月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2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附属于劳动合同的承包合同纠纷,依法保护相关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319号文件,以下简称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和管理现状,现就解决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
    2023-06-10
    258人看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10年1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
    2023-06-11
    297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
    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对审理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在实践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一、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答: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体制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要准确把握人事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之间的差别,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处理。在具体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
    2023-06-11
    226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高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1998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现对我市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
    2023-06-11
    28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
    2023-04-25
    34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1年6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第2949号批复办理。即:“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过轻,而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时,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宜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此复。
    2023-06-12
    425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深府办[2006]194号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和《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2005〕127号)精神,切实促进深圳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推动深圳本地企业的发展,加快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为深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夯实基础,对我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国际化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多年来,我市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为产业结构调整、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
    2023-06-09
    144人看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东中法[2004]95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商劳动厅,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处理。劳动者以该协议为依据主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2023-06-10
    190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了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梭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主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到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2023-06-12
    473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全文内容是什么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8号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正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
    2023-05-03
    277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10-29执行日期:2001-10-29第一条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持有以下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可以直接请求赔偿,无需确认:(一)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决定书;(二)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三)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四)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或者再审将数罪中的一罪宣告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事判决书;(五)撤销或改变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六)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七)纠正错误执行的裁定书;(八)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三条确认申请人的申请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四条要求确认应当
    2023-06-06
    43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落实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有关处室、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落实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落实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一、明确劳动保障系统为民办8件实事的任务1、努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落实好财政资金、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70万人。2、做好城镇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规范的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数50万人,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数30万人,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数50万人。启动实施工伤、生育保险。以
    2023-06-09
    193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羁押
    词条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更多>

    #羁押
    相关咨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北京市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中的第34条解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最高法关于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的意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2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市XX高级人民地图的信息,北京市XX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是: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9
      骗局,不要理会,再纠缠就说已经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