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8:32:56 317 人看过

在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行政诉讼中,其与民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不相同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简言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一、事实证据的举证,证明行政机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一行为的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的举证,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的;三、程序正当的举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一般作出行政行为应先取证再基于证据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当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表示行政相对人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等。

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特殊性。其追求的是法治精神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承担,说明其所作I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对此不负有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能否胜诉,完全取决于自己能否举证,一旦因举证不能而导致不利诉讼后果的形成,则不能通过再举证或其他因素来改变这种既定状态。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某些事实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与一般举证责任相对而言的一种举证责任方式,一般举证责任是指“谁主张,谁举证”,也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举证责任,又分二个层次,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前者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证据,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者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是事实。只有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的事实。

(一)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包括除名、辞退、辞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包括擅自离职的事实,在一般意义上也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或是规章,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从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除名不是处罚的一种。在除名这一争议里,用人单位至少要证明如下事实:员工有何违纪行为?这一违纪行为违反了何种规章制度?用作开除的依据即单位的规章的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完成了上述三个事实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才真正完成了这一意义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辞退:可分二种情况,一是合法辞退,二是违法辞退。前者是指劳动者具有严重违纪或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用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在没有依据证明劳动者有违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3、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分二种,一种是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后正常辞职;二是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克扣拖欠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4、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种。

(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入职时间。

(三)工资表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四)对员工作出处罚,且处罚已经送达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员工旷工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撤销对员工的处罚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七)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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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5日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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