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布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15:12 12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运输单证

第六条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

(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

(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

(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

(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

(六)费用;

(七)开船日期或时间;

(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

(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托运人责任

第八条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第十三条运输单元进出港口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港口有关人员的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运输单元进港或驶上船舶时,经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检查发现有异常状况,由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在水路滚装运输单元表面状况栏内批注。

第十五条运输单元驶上或驶离船舶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船舶有关人员指挥,按顺序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第十六条运输单元中的旅客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听从船舶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托运人在办理运输单元托运手续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应一次付清运费及港口费用。

第十八条由于托运人的过失造成船舶、港口设施及其他运输单元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运输单元在驶离船舶前,托运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灭失、损坏,应会同承运人进行检验。

第四章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条承运人应根据船舶技术条件确定可以承运的运输单元重量、体积,以及不予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应提供适航、适载的船舶,船舱内应有照明、通风等设施,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滚装运输的船舶应分设供旅客和运输单元上下船的专用通道。船舶只设有一个通道时,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时必须分流。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妥善地、谨慎地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输的运输单元。

第二十四条装船前,承运人对运输单元可以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以及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运输单元,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第二十五条装船时,承运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事项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补办托运手续。

第二十六条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或自然属性;

(三)托运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过错;

(四)其他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港口经营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元进港时,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对其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提供适合滚装运输船舶靠泊、装卸的泊位或相应设施。

第二十九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应齐全和清晰,灯光照明良好。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在装船或卸船时,应对运输单元进行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签章。

第三十一条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自然属性;

(三)司机未按港口经营人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或停放地点泊车;

(四)其他非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货运记录编制

第三十二条运输单元进入港区至其驶上船舶艏门或艉门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三条运输单元在驶上船舶至驶离船舶的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会同承运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船舶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承运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四条运输单元驶离船舶艏门或艉门至离港前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七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履行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2: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
    2023-04-23
    177人看过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4)
    ______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____年____月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起运地:________提出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号:__________货名到达港(地)换装港(地)收货人托运量核定量备注第一第二重量体积重量体积特约事项提计划单位:_______________托运人(签章)________承运人(签章)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1.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字样。2.规格:长14厘米,宽23厘米。GF-91-0404(续)水路货物运单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
    2023-04-23
    445人看过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1--0405)
    _______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______年______月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起运地:______________提出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号:______________货名到达港(地)换装港(地)收货人托运量核定量备注第一第二重量体积重量体积特约事项提计划单位:______________托运人(签章)______________承运人(签章)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1.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字样。2.规格:长14厘米,宽23厘米。GF-91-0405(续)水水货物联运运单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
    2023-04-23
    316人看过
  • 货物运单(水路)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水路货物运单│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月日│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清单号码运单号码┌──────┬────┬──────┬─────┬───┬──┬──┐│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到达│收货│├─┬───┬┴────┴─┬─┬──┴┬────┴───┤日期│人│││全称│││全称│││││├───┼───────┤├───┼────────┤│││托│地址、││收│地址、│││││运│电话││货│电话││(承│(章)││人├───┼───────┤人├───┼────────┤运人││││银行、│││银行、││章)││││帐号│││帐号││││├─┼───┼─┬─┬─┬─┴─┴┬──┴──┬─┬─┬─┼─
    2023-04-23
    403人看过
  • 水路货物运单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集中于_________交接清单号码:_________运单号码:_________┌─────┬───┬─────┬───┬─────┬────┬───┐│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到达日期│收货人│├─┬───┴┬──┴──┬─┬┴───┼─────┤│││托│全称││收│全称│││││├────┼─────┤├────┼─────┤│││运│地址电话││货│地址电话│││││├────┼─────┤├────┼─────┤(承运人│││人│银行帐号││人│银行帐号││
    2023-04-23
    355人看过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义务
    1.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接收和妥善安装货物:承运入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约定送达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规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4.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约定的
    2023-02-16
    8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4号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对于按件承运的货物,起运港应为船舶创造复查计数的条件,工班作业完了后,港口和船舶要办清当班交接手续。
    •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7
      退装或漏装的货物,港口应立即填制补送货票(附表三)尽快补送。补送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码、原船名航次、原收货人、原发货件数、重量等,便于到达港凭以交付。对特种运输的货物,应分别在货票上加盖相应的戳记,如“集装箱”、“甲板货物”等等。
    •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3
      卸船时,如在船上发现货物残损、包装破裂、翻钉、松钉、包装完整内有碎声、分票不清、标志不清、装舱混乱、以及积载不当等情况,应联系船舶,检查确认,编制记录证明,不应拒卸或原船带回。
    •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60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2
      在装卸、运输中发生、发现的货损事故、有关港航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损失。港口对货物差错、票货分离、票货不符等货运事故,应先在本港复查核实。复查无着,至迟应在记录编制之日起七天内,向有关港、航单位发出“运输事故查询书”(附表十二)进行查询。对重大事故,可派专人进行查询,获复前如查询的货物或票据已经找到,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查询。
    •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65条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4
      责任划分: 1.经由港口码头库场装卸作业的货物,除由港方造成的工残、货差,由港方与船舶或货方编制记录,由港口负责赔偿外,其他均由航方与货方办理; 2.由于港口原因未按确认的船舶作业计划和货载安排计划,进行装卸和货物进出库场作业,造成船舶延误或影响航方对外履行合同造成违约时,由港口负责并承担航方对外支付的违约金或船舶滞期费; 3.由于航方未按船舶和货载计划组织货物到港和及时配货装船或迟延到货通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