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布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15:12 12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运输单证

第六条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

(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

(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

(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

(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

(六)费用;

(七)开船日期或时间;

(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

(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托运人责任

第八条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第十三条运输单元进出港口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港口有关人员的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运输单元进港或驶上船舶时,经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检查发现有异常状况,由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在水路滚装运输单元表面状况栏内批注。

第十五条运输单元驶上或驶离船舶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船舶有关人员指挥,按顺序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第十六条运输单元中的旅客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听从船舶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托运人在办理运输单元托运手续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应一次付清运费及港口费用。

第十八条由于托运人的过失造成船舶、港口设施及其他运输单元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运输单元在驶离船舶前,托运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灭失、损坏,应会同承运人进行检验。

第四章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条承运人应根据船舶技术条件确定可以承运的运输单元重量、体积,以及不予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应提供适航、适载的船舶,船舱内应有照明、通风等设施,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滚装运输的船舶应分设供旅客和运输单元上下船的专用通道。船舶只设有一个通道时,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时必须分流。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妥善地、谨慎地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输的运输单元。

第二十四条装船前,承运人对运输单元可以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以及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运输单元,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第二十五条装船时,承运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事项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补办托运手续。

第二十六条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或自然属性;

(三)托运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过错;

(四)其他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港口经营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元进港时,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对其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提供适合滚装运输船舶靠泊、装卸的泊位或相应设施。

第二十九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应齐全和清晰,灯光照明良好。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在装船或卸船时,应对运输单元进行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签章。

第三十一条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自然属性;

(三)司机未按港口经营人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或停放地点泊车;

(四)其他非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货运记录编制

第三十二条运输单元进入港区至其驶上船舶艏门或艉门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三条运输单元在驶上船舶至驶离船舶的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会同承运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船舶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承运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四条运输单元驶离船舶艏门或艉门至离港前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七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履行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
    2023-04-23
    177人看过
  • 交通部政策法规司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承运人”一词解释的函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来函询问如何理解《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承运人”一词的含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承运人是指依法与托运人订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负责履行承运货物的一方应该承担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权利,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以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即明确了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均为这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承运人应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负责完成对承运货物的验收、交接、保管、装卸、运输,交付等全部运输过程。因此,在常规的运输方式下,参与运输全过程的两港一航,即起运港、到达港和承担实际运输的船方均为承运人。但起运、到达时由货方自办运输业务、手续、自理装卸作业的,则船方为承运人。因不涉及港方,港方则不作为承运人。二、根据《细则》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月度运输合
    2023-06-09
    192人看过
  • 水路货物运输-商港的种类
    (1)按地理位置分为:1)海湾港。(Bayport)指地濒海湾,又据海口,常能获得港内水深地势的港口。海湾港具有同一港湾容纳数港的特色。如大连、秦皇岛港等。2)河口港(EstaryPort)。指位于河流入海口处的港口。如上海、伦敦、加尔各答港。3)内河港(InlandPort)。指位于内河沿岸的港口,居水陆交通的据点,一般与海港有航道相通。如南京、汉口等。(2)按用途目的分为:1)存储港(EnterPort)。一般地处水陆联络的要道,交通十分方便,同时又是工商业中心,港口设施完备,便于货物的存储、转运,为内陆和港口货物集散的枢纽。2)转运港(PortofTransshipment)。位于水陆交通衔接处,一方面将陆运货物集中,转由海路运出;另一方面将海运货物疏运,转由陆路运入,而港口本身对货物需要不多,主要经办转运业务。3)经过港(Portofcall)。地处航道要冲,为往来船舶必经之地,途
    2023-06-09
    142人看过
  • 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交科教发[2004]773号关于发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两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两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一、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代替JT3130-1988)二、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代替JT3145-1991)以上发布的两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3-06-08
    228人看过
  •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和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相互间运输货物的衔接,方便托运单位,加速货物周转,活跃地方经济,提高运输效率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均按国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第二章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第3条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有三种:1.直通运输—国铁和地铁间一票直通的运输。2.换票运输—国铁和地铁双方分别使用各自填制的货票,在交接站办理交接的接续运输。3.换装运输—国铁和地铁在交接站办理货物换装作业的接续运输。第4条凡具备直通运输条件的地铁线路与国铁间报请并经国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办直通运输。尚不具备直通条件的地铁线路,可与国铁办理换票运输。窄轨地铁可与国铁换装运输。第三章货物运输计划第5条凡由国铁和地铁衔接运输的货物运输计划(含年、季月度计划,以下同),应纳入国铁铁路运输计划。各地方铁路局分别
    2023-06-08
    220人看过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义务
    1.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接收和妥善安装货物:承运入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约定送达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规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4.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约定的
    2023-06-12
    291人看过
  • 货物运单(水路)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水路货物运单│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月日│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清单号码运单号码┌──────┬────┬──────┬─────┬───┬──┬──┐│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到达│收货│├─┬───┬┴────┴─┬─┬──┴┬────┴───┤日期│人│││全称│││全称│││││├───┼───────┤├───┼────────┤│││托│地址、││收│地址、│││││运│电话││货│电话││(承│(章)││人├───┼───────┤人├───┼────────┤运人││││银行、│││银行、││章)││││帐号│││帐号││││├─┼───┼─┬─┬─┬─┴─┴┬──┴──┬─┬─┬─┼─
    2023-04-23
    403人看过
  • 南京市水路货运交易市场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货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原则,外地来宁经营的船舶和外地水运单位驻宁代办机构均须进入货运市场进行运输交易。第三条从事货运交易的交易主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货运市场第四条货运市场注册地址:南京市江边路10号。第五条货运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运力、货源、港口、装卸能力、交易价格等运输信息,并提供中介服务。第三章交易范围与交易方式第六条凡是外地水运驻宁办事机构或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业组织的货源均可入市交易,需要运输的货主也可入市洽谈、委托代理直接与运方签订运输合同。第七条凡外地不运单位驻宁代办机构组织的货、船均需入市交易,交易方式根据双方意愿可采取下列交易方式:(一)协商交易。主要是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在交易市场内就有关运输条件、运输价格进行协商并签订运输合同;(二)竞价交易。主要是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交易市场提交
    2023-06-08
    398人看过
  • 公路冷藏货物集装箱运输技巧
    随着冷藏集装箱制冷与控制技术的发展和日臻完善,冷藏集装箱适装货物范围不断拓展,包括温度从-60℃的超级冷冻鱼到30℃的花球茎,温度控制偏差要求小于1℃的温度敏感货物,采用湿度、空气结构控制或调节保鲜的水果和蔬菜等,保证将货物以最侍质量交付货主,延长上市保鲜期,提高经济效益。虽然冷藏集装箱(以下简称冷箱)现已具备多种完善地体质货物质量的功能,但货物正确的装箱前预处理,适当的包装和箱内堆装,特定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换气量设置用空气结构控制或调节等都十分重要。如果做不好这些工作,将无法把货物保质保量地安全运抵目的地。冷箱制冷、控制技术1.1制冷系统新型冷箱逐步采用涡旋式压缩机和变频技术达到高效、节能制冷和灵活控制制冷量;采用二级制冷技术的超级冷箱,能达到-60℃的低温;采用双制冷机组,可单独也可同时工作,既增加制冷量又提供双重安全保证;使用箱带发电机组在无外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对温度敏感货物箱
    2023-04-24
    498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的规定,申报和托运危险货物应持有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现将除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之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可程序(一)包装检验机构应向交通部递交下列文件:1.承担国内水路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的申请报告(并附:①国家(或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复印件;②检验单位检验设备清单复印件;③有关部门授权检验产品目录复印件)2.中国包装技术协会运输包装委员会出具的推荐书;(二)交通部组织专家或授权的机构对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包装检验单位进行审核,并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报告进行资格认可。二、认可范围及技术条件(一)认可的范围:用于国内运输盛装爆炸品(民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湿易燃物质、氧化剂和有机
    2023-06-08
    206人看过
  • 铁路货物运输承运货物的手续
    (1)受理和验货。车站接受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时,应审查货物运单上填写的事项是否符合铁路运输条件,井审查应随同提出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和有效;对符合要求者指定搬入车站或装车日期,如系零担运输还应注明运输号码。货物按指定日期搬入时,按照运单的记载检验货物的名称和件数是否与运单记载相符,状态是否良好,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标记,和必要指示标志是否齐全等。(2)确定货物质量。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质量承运,但散堆装货物,一批数量多且货物价值不高的成件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规定的某些物品,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按一批托运且托运计件数。规定的某些物品,每件平均重量10公斤以上,按一批托运且托运入能按件点交的,整车运输时应按重量和件数承运。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化物,由承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件重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的称量的货物以外,由承运确
    2023-04-24
    273人看过
  • 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诉称:投保人广西钦州农垦农资公司(下称农垦公司)于1999年7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以原告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号码为钦货承99/019,保险单对货物名称、数量、运输方式等作了规定。之后,农垦公司将被保险货物交由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鸾江轮承运。7月13日,当该轮航至广东海安海域时,船体遇强力震动,造成货仓进水,并湿损货物。根据保险条款,该损失属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即提交出险通知书及有关单证向被告索赔,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保险货物损失401,3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被告辨称:第一、原告未按时交纳保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因此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损失;第二、原告向被告索赔时仅提供了货物损失数量方面的证明,未提供有关货损的性质、原因方面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第三、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放弃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并错过对承运人的
    2023-06-09
    394人看过
  • 关于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合同、单证的印制问题。水路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是多用途的单证,既具有合同的功能,又是货物交接和费收的凭证,是《货规》的主要内容,因此,其规定格式不能更改。新《货规》规定的上述单证的印制仍按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和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87)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在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的收据联上加盖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有困难的,可以另向付费人开据加盖税务机关监制章的“专用发票”。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所属的企业使用的单证,原则上自行印制,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印制的单证,长江的也可以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二、新《货规》附录二,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
    2023-06-08
    386人看过
  •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的通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铁路改革的深化,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使客货运输统计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现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5〕149号)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关于行包快运专列运输量单独统计的规定1.行包快运专列是指铁运〔1999〕17号文发布的《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包快运专列,即按旅客列车运输方式组织,可以使用货运站场、设备,整列装载包裹的列车。2.凡开行行包快运专列的铁路局,在发站使用专册包裹票,包裹票上的“计费重量”栏,应根据行包快运专列车辆的实际情况,按铁运〔1999〕17号文的规定填写,即:行李车每车计费重量15吨;YZ31客车和P64、P65货车每车计费重量20吨。3.将行包快运专列运输量从大行包统计中单列出来,对行包快运专列的行包重量按上述第2条的计费重量统计,行包快运专列的件数按每40公斤一件统计。大行包的统计
    2023-06-08
    29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重新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精神,根据1995年3月修订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现重新发布水路货物和港口作业合同示范文本GF—97—0404、GF—97—
    •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41条收费项目?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7
      实行“一船一清、一年一结”的大宗件杂货物差错,应按单交付,发生件数溢短时,按航次分别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托运人一年结算一次的整批粮食、化肥、糖、盐、纯碱、橡胶和其它大宗件杂货物,由有关航方会同有关港方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组织统一清理,由处理港列表溢短相抵结算。溢短相抵的具体办法:先统一对收货人、托运人结算,后港航企业之间结算。即由处理港按照本年度的货运记录,按每一货种,每个承运航(海)
    •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三条如何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4
      装、拆箱合同是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70条第1-3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各省、自治区、XX)可根据本规则制订补充规定。
    • 第54条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最新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2
      货运记录使用印有号码的用纸,按每一张运单编制,并由负责编制记录人员、收货人或托运人签章。货运记录编制一式三份,一份交收货人或托运人,一份由编制港留存,一份转责任单位,如事故责任涉及几个单位时,可按需要增加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