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7:59 160 人看过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依法上市交易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的有关精神,现对个人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下同),已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上市交易(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范围包括出售、出租、交换、抵押和赠与)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出售

(一)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无增值的,产权人必须出具购买房产原值(指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下同)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有增值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取得收入全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取得收入全额减除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应上交原产权单位房款后的余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一般私有房产出售,其税收管理按《我市关于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二、已购公有住房出租

个人出租已购公有住房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不含800元),按18%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房产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交换

个人将自用的公有住房相互交换,与私房交换,与商品房交换,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交换房屋经评估有增值的,按评估值全额依1.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

1.个人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偿还债务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个人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偿还债务的,其已购公有住房的转让所得比原值有增值的,应按该房的转让所得全额依1.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一、三、四点,属于在出售、交换、抵押偿债过程中有增值的,只要产权人自住房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公有住房的赠与

个人将所购公有住房赠与,产权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

六、其他税费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交换、抵押、赠与等除上述规定交纳的税费外,涉及其他的税费,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

七、采用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地方各税的入库问题,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时,应开具税收完税证(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给纳税人,完税证的品目名称栏填写”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或”私房出租收入“,税率栏填写相应的综合征收率,税款缴纳入库时,应按各税的分拆比例计算各税种的税款,并按不同的预算级次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

八、本文自1999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关税相关文章
  • 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做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一、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法定拥有人,且必须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有关手续。二、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已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根据30号文第二条规定,购房者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支付的购房款,不予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范围。三、对实行“按月(按季)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缴纳“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按其实际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计算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税基,并据以抵扣计算;若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大于全年经营
    2023-05-29
    37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京国税发(2007)363号发布日期:2007-12-29执行日期:2007-12-29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税务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掌握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发票的检查和处理(一)纳税人按照规定能够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而以“白条”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二)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购买、获取发票(包括倒卖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等等)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偷税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06-07
    460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收和使用票据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5]156号通知《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的预收款问题的规定,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预收定金做应税收入处理,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关于票据使用问题,今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业务不论是预收款还是预收定金一律使用专用发票,不再使用资金往来收据。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方法问题。考虑到本市的实际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多采取预收款方式,经研究确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开具发票的收款金额(不包括以代收单位名义开具的代收款金额),依此计算缴纳税款。当业务项目完结时,按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实际收入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开发公司的营业税应按月计算缴纳。三、关于拆迁
    2023-04-22
    91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有关营业税征免问题的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12-24生效日期:1997-12-24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根据沪府发[1997]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房地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加快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步伐,改善本市居民的居住条件,经研究,现将本市房地局系统属下的单位参与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基本内涵: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是指在保留建筑主体结构前提下,通过局部调整房屋平面与空间布局、加固结构、增添厨卫设备,从而提高房屋使用功能,使之独立成套的城市房屋修缮改造行为。旧住房成套改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成套改造的旧住房为一级旧里标准以上的旧公房、旧公寓、旧住宅以及原有不独立成套的公房。2、改造的形式有:(1)加接改造煤卫独用房屋设备;(2)加层改造使之独用成套;(3)在
    2023-05-05
    429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京地税营(2007)488号发布日期:2007-12-26执行日期:2007-12-26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为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规模的拆迁建设不断增加,而被拆迁的村集体、单位及个人也依照相关标准取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适用政策(一)农村集体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2023-06-07
    196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京地税征(2008)20号发布日期:2008-1-24执行日期:2008-1-2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核定征收税款后,发票开具和再次转让的抵扣问题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的,发票开具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二、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经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一)个人持合法性身份证明;法人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个人合法身份证明;(二)证明该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的相关材料;(三)付款
    2023-06-07
    130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辽财预[2007]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附: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辽财预[2007]168号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和我省征管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通知》精神的
    2023-04-22
    200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沪国税征[2008]3号发布日期:2008-1-11执行日期:2008-1-11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中有关“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的规定,本市已在近期组织实施了税务发票集中印制招标投标工作。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中标入围的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接收相关材料后报市局审批。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23-06-07
    262人看过
  • 上海市地税局等关于廉租、经济适用房税收减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了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现将申请办理减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通知》规定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住房建设项目)及其开发企业名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二、凡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面积,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记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确定;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的面积需要计算分摊的,按《上海市城镇土
    2023-06-10
    426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31【实施日期】2009-3-31【发布单位】【文号】京地税地[2009]9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9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契税涉税事项,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根据目前我市契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对同一纳税人需要办理企业重组改制等涉及多个区县契税征免审批业务的,其减免税审核工作可由市局统一集中办理。各局根据市局对该减免事项审核结果,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为纳税人办理契税征免手续,不再进行程序性审核。二、充分利用市房屋管理部门网上签约数据,简化纳税人契税申报资料。契税条形码扫描技术上线后,征收窗口在办理房屋交易契税征免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管理
    2023-06-10
    280人看过
  • 上海税务局有关非居住用房的税收政策
    4月1日消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上海市个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今后全市各区县税务部门将加强与房产交易部门、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的联系,并逐步建立起信息反馈和凭个人发票或完税凭证办理权证过户制度。通知明确非居住用房指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目前住宅租金收入税率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为准,即私有房屋租赁收入,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纳税,对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统一按2.5%纳税。据统计,上海市商铺、办公楼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高于住房,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今后个人非居住用房税收征收的力度逐步加强,投资者应该重新估算投资回报。
    2023-06-10
    289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农[2003]534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针对目前本市各区县局在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对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出现的税额标准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88〕919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占地批复中的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不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标准征收。二、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按照规定的各区县税额标准征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2023-06-07
    319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4]12号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沪税地(1993)88号《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39页)因与文内规定相符,则仍继续有效。上海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
    2023-05-03
    236人看过
  • 广州市政府关于预征土地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文号:穗府[1992]91号为保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实现城市规划,抑制征地补偿费用急剧上升,保证政府的土地收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已规划了的土地实行预征,为做好预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预征土地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一定比例补偿费用的行为。土地预征后,可以有效地把土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保证规划的实施,又可以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使政府获得较多的土地收益。但预征不是批准征用,建设需要用地时,仍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土地在没有使用之前,仍由农民耕种,不能丢荒,不能搞任何建筑物。二、拟预征的土地,必须是已经规划部门做了规划或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规划用地,或者是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要地段的土地。三、县(市)预征土地要经县(市)政府同意,由县(市)国土局实施。市
    2023-04-23
    210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关税
    词条

    关税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 更多>

    #关税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关于购置税减半政策的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看买车开出发票的日期,因为交易达成视为纳税义务发生。不看纳税时间。
    •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政策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
    • 房产税费征收问题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9-04
      1、目前来看,并没有政策明确表明房产税征收的问题,如果一直没有新的政策出台。那么房产税如何征收呢?还是按照当前的税费。 2、房产过户税费,依旧是按照房产政策计算,税费大概是房产报税价格的百分之八,其中卖房需要缴纳百分之六点五,其中百分之一的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点五的营业税。购买一方需要缴纳契税百分之一点五,还有过户税费几百元。
    • 关于上海的限购政策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8
      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士购房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执行。根据该《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外个人在本市购房不再要求提交纸质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可直接通过网签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申请购房资格。资格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供《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和机构租、售房屋审批表》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译本公证。境外个人在境内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