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7:59 160 人看过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依法上市交易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的有关精神,现对个人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下同),已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上市交易(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范围包括出售、出租、交换、抵押和赠与)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出售

(一)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无增值的,产权人必须出具购买房产原值(指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下同)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有增值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取得收入全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取得收入全额减除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应上交原产权单位房款后的余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一般私有房产出售,其税收管理按《我市关于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二、已购公有住房出租

个人出租已购公有住房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不含800元),按18%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房产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交换

个人将自用的公有住房相互交换,与私房交换,与商品房交换,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交换房屋经评估有增值的,按评估值全额依1.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

1.个人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偿还债务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个人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偿还债务的,其已购公有住房的转让所得比原值有增值的,应按该房的转让所得全额依1.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一、三、四点,属于在出售、交换、抵押偿债过程中有增值的,只要产权人自住房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公有住房的赠与

个人将所购公有住房赠与,产权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的,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

六、其他税费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交换、抵押、赠与等除上述规定交纳的税费外,涉及其他的税费,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

七、采用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地方各税的入库问题,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时,应开具税收完税证(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给纳税人,完税证的品目名称栏填写”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或”私房出租收入“,税率栏填写相应的综合征收率,税款缴纳入库时,应按各税的分拆比例计算各税种的税款,并按不同的预算级次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

八、本文自1999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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