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一般对外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9:41:40 363 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可分为一般转让与特殊转让。一般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般情形,指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有偿转让,即股份买卖,学理上常将此类转让称之为协议转让,但笔者认为,股权特殊转让也存在双方签订协议的情形,如股权的赠与也可能签订赠与协议,故笔者认为协议转让之说不够严谨,在本文中将此类转让称之为股权的一般转让;特殊转让概指除股份买卖之外的其他引起股权移转的情形,包括股份的赠与、继承、遗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股份强制执行等。本章将探讨股权一般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股权的一般转让,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股权普通转让作了如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制约包括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两项。

第一章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一、同意权与一般股东表决权的区别

由于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会议决定的事项,为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法定范围,但股东的同意权与股东的一般表权决存在相当大的区别:第一,表决权的行使要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同意权的行使并不适用该原则。第二,同意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强制性,不同意的就应购买,否则推定为同意,而表决权的行使是自愿的,股东可以在赞成与反对之间任意为之,一般不会课以附加的义务。

二、转让股东是否有权参与表决

关于同意权的行使,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现行《公司法》对此修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从而排除了转让股东的表决权。笔者认为,首先,股权转让限制的目的在于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保护,因此应当考查其他股东是否多数赞成或反对对外转让股权,转让股东自不应行使表决权。其次,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少,转让股东行使表决权通常大大增加了同意转让股东的权重,无法确保表决的公平性。最后,根据文意解释,同意是指对他人意见、看法、行为等表示赞同的意思表示。转让股东对自己的转让行为无所谓同意之说,因此有权同意的股东应只限于其他股东,不包括其转让股东本人在内。因此,现行《公司法》对此所作的修改符合立法本意,体现了对其他股东权利的合理保护,是正确的。

三、资本多数决抑或按股东人数多数决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对此事项的表决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第72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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