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在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3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份)、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还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要求自行制作。有关标签管理请浏览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货物非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接受检验检疫。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标签审核豁免手续。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标签豁免证明》、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如原产地证、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等)。
三、进口特殊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获得《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详情请登陆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检验检疫>食品检验检疫>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货物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及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资料。
四、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联系证明》、《卫生证书》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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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召回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0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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