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先购买权带来了哪些挑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21:54:25 463 人看过

如果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受让股东对剩余部分愿意继续受让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

如果因为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股东完全放弃购买计划的,不应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资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

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前,先买权人已于事实上占有、使用出卖的标的物,并在生产、生活上对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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