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定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5:22:21 378 人看过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同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前提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有一些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比如: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公益性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另外、合伙企业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以出资的形式共负盈亏,也可以是所有合伙人一起经营。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是什么

(一)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五)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企业是可以进行解散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对于公司的财产一般是要先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在确认没有任何债务纠纷的情况之下,股东才可以进行处理剩下的财产,所以,在分配的方式上都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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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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