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有效供给不足而需求潜力巨大的问题。造成供给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归结为政府与社会投资者对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够以及技术与服务水平的限制等。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再保险市场将是开放最彻底的一个领域。面临严峻的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局势,我们必须尽快解决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问题,促使我国再保险市场早日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现状
(一)需求膨胀而供给不足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以超过年均30%的速度增长,但再保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一直比较缓慢。2002年中再的业务增长速度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也只有17.5%。自中再成立以来,其商业分保业务占总体业务的比重一直在5%左右徘徊,其中国内商业分保费收入占总体业务量的比重更低。尽管最近几年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开始涉足再保险分人业务,但国内市场总体消化的商业分保费占全国总商业分出保费的比重还是不高。据统计,2000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共分出保费19亿元,其中向境内分出1.4亿元,占总商业再保险业务的7.4%,向境外分出17.6亿元,占总商业再保险业务的92.6%;2001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共分出保费25.54亿元,其中向境内分出3.61亿元,占总商业再保险业务的14.13%,向境外分出21.93亿元,占总商业再保险业务的85.87%。由此可见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求比例失衡问题。
(二)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
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经纪公司。随着国际再保险业的发展,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经纪公司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技术领先者,成为保险公司的技术后盾。在某些特殊领域,如航空航天、石油勘探开发以及高科技等领域,没有再保险经纪人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很难对这些项目进行承保与再保险安排。截至2002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共有保险公司5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只有1家,没有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2002年中再的总资产约为207亿元,仅在上海、深圳和成都设立了分支机构。而已经获准在我国成立分支机构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总资产达1964亿欧元;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总资产达到1079亿欧元,两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尽管我国各家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里有再保险业务一项,但其主要以直接业务为主,很少涉足再保险业务。在大项目与特殊风险领域,国内的保险经纪人由于技术能力的差异加之缺乏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充分沟通而不得不把许多业务拱手让给国外的再保险经纪人。
(三)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以中再30亿元的资本金计算,只能吸收120亿元的业务,但中再在2001年的业务总量达到163.22亿元;2002年达到191亿元,远远超过《保险法》对偿付能力的要求。而国际保险市场对偿付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很多国家规定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当年的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股东权益的三倍或者更低。例如,2002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股东权益为139亿欧元,全年保费收入400亿欧元;瑞士再保险公司的股东权益达到111亿欧元,全年保费收入193亿欧元。如果按照这一标准计算中的再偿付能力显得更为不足。
(四)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建立比国际市场晚了一个多世纪。而且再保险公司的人员大多来自国内各保险公司,其经验与技术水平不仅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即便与国内各保险公司相比,也没有太多优势,因此很难在技术或经验上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支持与帮助。同时中再成立后的一个主要职能是代国家行使法定分保的职能,因此中再的服务意识也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竞争日益激烈,再保险公司不仅要时刻注意保持自己的技术与经验优势,而且越来越注重增值服务。再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保险公司风险分散的对象,而且还承担起对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创新等角色,甚至成为保险市场承保条件与费率水平的引导者。由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在这些方面的差距,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往往愿意与国际大的再保险公司合作,以享受到其优质的服务与先进的技术指导。
二、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原因分析
(一)政府与社会投资者对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保险市场是对整个社会面临的财产与人身风险进行转移的市场,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活与社会的稳定,因此比较容易引起政府的重视。而再保险市场对一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则表现得比较间接,只有当巨灾发生,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时,人们才能感受到再保险市场对一国乃至全世界经济的重要作用。例如美国的9.11事件,估计造成保险损失400亿美元,其中再保险公司分摊的损失至少50%,即200亿美元以上。在国内保险业一直被认为是个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社会各界对保险业踊跃投资,促使国内保险市场在短期内得到迅速发展。而中再自成立以后,其法定分保一直占主体业务的95%以上,利润率趋同国内保险市场的平均利润率,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是很突出。而且再保险业务是对保险公司的保险,相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是一个技术更为复杂、更加抽象的行业,这一点也令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投资者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都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供小于求、供求比例严重失调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技术能力的限制
如前所述,再保险业务相对于保险业务而言技术更为复杂。此外,再保险市场是一个国际性市场,其作用不仅是将一国风险在本国范围内充分分散,而且要实现风险在国际间的转移,从而又对再保险市场的从业人员提出较高的国际性要求。在国内具备以上素质的再保险专业人才比较稀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够
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够是造成我国再保险市场从业主体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自1976年唐山地震以后,在我国发达的城市地区一直没有发生重大的灾害或事故。1998年我国发生了几十年不遇的重大洪灾,但由于这次洪灾主要发生在农村与郊区,这些地区的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都不是很高,大部分受损财产都没有投保,因此尽管这次洪水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对保险业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对再保险业造成的损失更小。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状况,久而久之,大家放松了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侥幸心理逐渐滋生,逐渐放松了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四)竞争关系使潜在的再保险供给无法被充分挖掘出来
虽然国内的各家保险公司也可以从事再保险的分入业务,而且保险公司之间已经有了一定的分保业务往来,但保险公司之间毕竟存在着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相互之间的充分合作很难实现。最近两年由于国际再保险市场变得越来越硬、国际市场的承保条件与费率水平与国内市场的差距越来越大,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保合作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多限于临分业务,总体而言,无论在分保数量上还是在分保业务种类上都十分有限。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分保渠道并不能帮助各家保险公司把承保的风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效分散。因此保险公司的分保对象主要是专业再保险公司,一个再保险市场的主要供给者只能是专业再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只有中再一家,而中再的承保能力已经饱和。这就是为什么我国《保险法》与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再保险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国内的保险公司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分保业务,而实际上得不到贯彻执行的根本原因。
三、尽快解决有效供给问题是我国再保险市场健康与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再保险市场将是开放最彻底的一个领域:法定再保险将从2003年起每年以5%的比率递减,4年内取消法定再保险,国外再保险公司可以在华设立全国性分公司,没有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世界最大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已经获准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立分公司,其他的再保险公司也在紧锣密鼓地谋划着自己在中国的分公司。面对如此严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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