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伤情加重处理方式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双方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伤鉴定费由劳动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收费标准不同,为二百元到八百元。
对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1)
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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