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
xxx,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一、在实体上,xxx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xxx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x具有伙同他人对抗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帮助XX公司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从本案其他几位被告人的供述、所有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均未能证明xxx明知。从这一点足以证明指控被告人x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就是说xxx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三)xxx客观上没有实施伙同他人对抗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帮助他人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在程序上,本案有如下重大缺陷。
(一)xxx的全部供述笔录及所有证人、被害人的言辞类证据均不能采信,应当作为瑕疵证据排除(详见庭审质证意见)。
(二)本案管辖明显违法。
(三)其他程序问题。
三、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即便法院认为xxx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话,因为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也应依法对本案被告人xxx终止审理。综上,xxx的涉案行为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也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并且xxx的行为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间。并且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应依法宣判xxx无罪!辩护人:xxxxx年x月x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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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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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如何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性质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3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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