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1:23 173 人看过

来源:海南日报作者:日期:09-12-11

《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6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确定土地权属,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权属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江河、湖泊和通过人工填海形成的土地;

(二)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门组织兴建和直接管理的水库、沟渠等水利设施用地,但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三)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之外,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五)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集体经济组织、部队使用至今的土地。

(六)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

(七)《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已经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八)《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

4、接收农民集体馈赠的。

(九)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土地;

(十)《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非法买卖给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的,经依法处理后仍由这些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十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国有农、林、渔、牧、盐场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一)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和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三)自《六十条》公布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使用至今的土地:

(四)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20年以上,现在仍继续使用的土地及其间的零星荒地;

(五)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六)《村镇条例》实施后乡(镇)、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部队使用至今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者。

《村镇条例》实施前,个人使用至今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法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解放后原宗教团体、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依法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原则上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的,经协商或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国营农、林、牧、渔和盐场撤销停办、军事设施经国家批准撤销或者接收单位长期不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收回并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开发的,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镇条例》实施之前,乡(镇)、村企事业单位使用至今的集体土地,可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镇条例》实施以后,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擅自使用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处理后,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外来企事业单位联营、或作价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给该联营、或作价入股的股份制企业。上述企业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抵押时,必须事先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1块本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的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面积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不超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的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超面积的,按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每户宅基地周围划出面积不超过1亩的菜园地给农民发展庭院经济,并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给该农户土地使用权;但禁止将菜园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四章土地确权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必须在7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指界,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的,由其委托代理人到场指界,井出具授权委托书。凡被通知的当事人不到场指界的,可参考所到方指定的界线核定土地权属界线;被通知的当事人均不到场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按土地使用现状及用地习惯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并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无异议,必须在核定书上签章;如的异议,可在书面通知送达15日内,向土地所有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上地权属界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7日 1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权属相关文章
  • 厦门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厦府(1993)沧001号1993年06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投资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投资区100平方公里土地应根据投资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投资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收取土地使用费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由管委会建设局负责实施,并与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道路、通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方式,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2023-06-10
    339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国家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乡(镇)
    2023-03-26
    295人看过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垦总局文号:琼土环资籍字[2005]22号发布日期:2005-11-18执行日期:2005-11-18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农垦办事处,各国营农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农垦总局于今年10月9日至20日联合到儋州、乐东、琼中、澄迈等市县对场社土地权属调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对于农民集体使用农场批准规划范围的土地,农民集体主张是在1982年5月14日以前开始使用,而农场主张是在1982年5月14日后开始使用的纠纷案件,可依据1982年5月14日以后最接近该时点的航片进行判读确认。如能判读确认土地已于航片拍摄时被农民集体使用,则确权发证给农民集体;如能判读
    2023-06-10
    356人看过
  • 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推进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制定扶持保护乡镇企业发展的措施;将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合理规划,引导和支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或者工业小区集中。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乡镇企业进行扶持、保护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第四条举办乡镇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指导,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第五条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023-06-09
    95人看过
  • 株洲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株政发[1989]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乡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市、区)、乡三级土地管理机构,分别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直属同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组织对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实施。城市三区土地管理部门除不负责审批各类建设用地,郊区土地管理部门除不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建房用地、城市居民建房用地)外,其职责与县土地管理部门相同。各级农、林、牧、渔场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各项土地管理工作,但无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关联法规:第三条地政管理(一)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建立地籍档案
    2022-04-24
    167人看过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12-11执行日期:2007-12-11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房地产项目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房地产项目完工前发生的,按规定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属于房地产项目完工后发生的,应计入财务费用按规定予以扣除。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三、关于改扩建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整栋楼或整层楼(已取得房产证),进行重新改建或扩建后再销售的,若能同时提供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项目属改建或扩建的房地产项目的,视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适用
    2023-06-07
    64人看过
  •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1998]综83号发布日期:1998-8-11执行日期:1998-8-11第一条为解决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村土地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
    2023-06-10
    484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浦东新区土地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城
    2023-06-10
    129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经济特区下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各类企业;(二)个体工商户;(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工伤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建立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制度。各统筹地区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一定比例缴入全省
    2023-05-03
    15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
    现复函如下:一、本条是指在批准的四至界线清楚、并与实地的四至界线一致的情况下,界线内的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时,以实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凡属上述情况的,均适用本条规定,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二、本条中所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该法实施前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批准的国土资源文秘网文件上权属界线范围所确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有权属界线图的,应以权属界线图上标注的界线尺寸和范围为准。超过批准的四至界线占用的土地属违法占地,不适用本条规定。
    2023-06-05
    156人看过
  • 云南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社会团体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依照本规定兴办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受法律保护。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支持法律咨询工者依法执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除律师、公证、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外,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本规定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称为法律咨询工作者。第四条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性质和组织形式组成称为“××法律咨询服务部”或者“××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冠以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名称
    2023-04-24
    385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四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航空企业、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营运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第二条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货单、邮单、销售代理合同、代理费收入发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第三条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的财政补贴年终补贴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飞一个国际或境外地区航班按不同的分值计分,年
    2023-06-08
    353人看过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5-21执行日期:2001-5-2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审判机关的授权,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质量、机电设备、房地产、国有资产、有价证券等进行的鉴定和评估活动。司法鉴定机构要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技术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执业资格、鉴定项目的项目资料及检材、鉴定的方法、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标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审判机关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质证、认证。第二条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全省法院系统的有关司法鉴定事项。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技术鉴定由具备相
    2023-06-06
    150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琼府[2003]8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现就治理整顿我省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清理整顿我省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一)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70号文的要求,切实抓好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全面清理。凡未经合法审批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属违反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或原经合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不符合区域经济布局、缺乏建设条件、项目不落实的,要坚决撤销,所占土地依法收回,能复耕的组织复耕,原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坚决撤销;整改后确需保留的,根据开发情况重新核定用地规模,严格按规
    2022-04-30
    42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 更多>

    #土地权属
    相关咨询
    •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6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5.入股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第四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第四十五条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1
      一、如果宅基地上存在房屋产权的,使用权可以延续到房产灭失止。二、你已经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人口),不能再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 海南省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
    • 海南省干平区干冲区产假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7
      产假最多18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90天。法律规定:《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享受以下报酬和优待:(1)属于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员工,女性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结婚假期、产假、护理假期间,发工资,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本人申请的公司可以给婴儿一岁以上的哺乳假,其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