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7:34:00 223 人看过

1、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2、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3、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4、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5、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7、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8、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9、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0、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12、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一、新三板公司融资方法

1、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的形式主要为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1)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2)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4)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5)募投项目不是定向发行的必要条件,不要求披露具体项目情况,只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定向发行股份没有限售要求;定向发行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2、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银行的商业贷款。新三板公司经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完成改制、挂牌等一系列工作之后,经营运作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企业信用水平得到提高,可以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授信额度,股权质押贷款也更容易。第二种形式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其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如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同时,私募债的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3、银行贷款融资

除传统的固定抵押贷款和信用证等外,新三板与全国大中型共15家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创新性融资业务包括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

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债权类资产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做到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相关收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

证监会允许管理人根据基础资产的特性和交易结构,选择采用结构分层、差额支付、外部担保、流动性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并未要求必须有外部担保。

5、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为新三板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奠定了基本制度基础,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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