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脑溢血死亡属于工伤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7 17:57:08 421 人看过

一、在工地脑溢血死亡属于工伤吗

从业人员在工作场地内突发导致脑内出血的病症,并不一定完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妥善处理,只有在48小时以内因救治失败而不幸离世的情况下,方可依法评定为工亡事故。

除此以外,所有在工作时间前后发生、且其所受伤害与履行本职工作存在直接关联性的意外事故方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无论何种情形,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主动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鉴定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在工地上骨折应该怎样赔偿

在工地上受伤骨折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n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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