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主体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32:16 339 人看过

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环境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不属于环境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有哪些?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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