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不当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六种情况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比如,因为不可抗力、患者方面延误治疗、条件有限等等原因,这些就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医护人员在救护过程中有严重失职和不当行为,这些明显的过错,就属于医疗事故,可向法院起诉。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业人员来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救护不当也属医疗事故
2013年12月23日,一名危重患儿的母亲谭女士向湖南湘乡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哀求派出急救车,却被值班人员冰冷拒绝,称要先交800元,不交钱不能发车。等好心人帮这名母亲凑足钱,转到湖南省儿童医院抢救,13个月大的孩子却不幸离世。
事发后,工作人员仍一再表示,先交钱再发车,是该院急救中心的规定,即使对危重病人也一样。随后,湘乡市卫生局介入调查。市卫生局副局长称,120急救车转送病人,原则上确实要先交钱才能发车。但面对危重病人,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没注意灵活性,处理得太死板了。
目前,该市卫生局已对该院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经协商,医院已补偿谭女士夫妇9800元。
在面对急危重症病人的情况下,救护车是否应该先发车救人医院对于患儿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制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
救护车可收费但有公益性质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敏表示,救护车是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病人、处理紧急疫情的专业特种车辆,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特种设备,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营、使用和维护。
根据各地规定,救护车的配置一般须经市公安局、卫生局的事先审批,并接受市级卫生局的监督管理。救护车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设备,具有天然的内在公益性。
但救护车运营和维护均需要资金投入,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对于需使用救护车的患者可以收取相关费用,该种收费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不应因此对其贴上营利性的标签。
就救护车的配置、管理以及收费等相关规定,一般由省、市的公安局、卫生局、发改委等机构颁布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比如北京市卫生局就救护车的配置和管理颁布了《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救护车的收费标准于北京市发改委颁布的《北京市医疗服务价格》中有明确规定。
抢救危重病患法有明文规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钢介绍,急救中心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实现社会管理,为老百姓提供医疗服务的一项公益性事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计委讨论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即使在此之前无明确规定,也一般认为应先救人。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云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无论是出于人性化考虑还是出于法律规定,都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对危重病人的急救。
失职延误抢救
构成医疗事故
姚晓敏律师称,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暂停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刑法》也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姚晓敏律师认为,本案中,相关人员在对患儿的医护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和不当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
谭女士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并依法提出索赔;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
王金云律师表示,一般来讲,法院立案后,会让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会对急救中心在此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急救中心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等作出认定,该鉴定可以作为法院判决赔偿的重要参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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