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吗
抵押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
如果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确定为属于诉讼时效的话,诉讼时效届满影响的仅是抵押权的胜诉权,那么虽然权利人不能主动行使,但是抵押权一直存在,对于抵押人及抵押物而言便是永续的负担,影响物上所有权的行使,对于抵押人和物的使用而言均存在不利。而除斥期间的解释路径便很好地协调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间的利益均衡,也有利于物的使用。
二、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有: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三、抵押权到期了怎么办
抵押权到期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因此只要主债权没有消灭,抵押权就是继续有效的。只有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消灭,抵押权才会随之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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