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09:23:27 201 人看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选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700元。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我们曾经手的一个企业,年终奖“发整数”,一下子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3】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我们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于李先生。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是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

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元)

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也可以与企业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由此,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

企业为李先生负担的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37142.86(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7142.86×30%-2000=9142.86(元)

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一,纳税最多收益最小;方案二比方案一能省2400元税款,令李先生的税后收益从30000元增加到32400元;最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三,比方案二还多节税1200元,但签订两个合同会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最利于李先生的是方案四,但企业如果算出自己要多支出4142.86元(35000元报酬+10000元费用+9142.86元税款-50000元合同价),恐怕合同的签订就不会那么顺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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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3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税收筹划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劳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