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规范诉讼代理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9:04:07 227 人看过

1、取消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其他公民诉讼代理资格。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修养的提高,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诉讼制度已渐失其存在的意义。实践中即使遇到确实有必要对受害人进行法律帮助的案件,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可以将受害人的该项需求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由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专业的法律援助。因此,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诉讼制度已无存在必要,可以取消。与有关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诉讼制度的萎缩相反,其他公民代理诉讼则呈现“繁荣”景象。取消其他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势在必行。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费用,则可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建立当事人近亲属诉讼代理审批制度。

实践中有的职业诉讼代理人以与当事人具有近亲属身份为借口代理诉讼牟利,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应当建立对当事人近亲属代理诉讼的审批制度。具体设计如下:首先,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双方具有近亲属身份关系的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应审查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不适合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比如身体状况、年龄因素、利益纠纷等,如果代理人存在不适合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批准其从事诉讼代理。对于未被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当事人近亲属,法院不得允许其从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其,对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从事诉讼代理的当事人近亲属,应到受诉法院进行备案。受诉法院应从诉讼代理人法律素养角度审查其是否适合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于受诉法院认为其不适合作诉讼代理人的,不予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从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3、建立诉讼代理人“黑名单”查询系统。为了规范诉讼代理行为,打击非法代理,应当建立诉讼代理人“黑名单”查询系统。

所谓“黑名单”查询系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合建立的全国联网的诉讼代理人违法、违纪记录查询系统。该系统应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代理中的违法、违纪信息录入其中,供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或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时参考,以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该系统应当全国联网,并对社会公开,任何人均可随时查询相关信息。

4、法院与律师管理机构联动,禁止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百害而无一益,应予禁止。《律师法》及律师职业规范禁止律师以营利为目的以非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之所以出现律师以非律师身份诉讼代理有禁不止的现象是因为相关监管主体对律师行为的监管存在一定困难。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远离诉讼代理主战场,不可能对每一个律师进行全天候地监督,有些律师私下受理案件他们也难以发现。但实践中律师的每一个诉讼代理业务都要与法院发生联系,法院对律师诉讼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最为了解,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双方积极配合,共同完成禁止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

5、废止司法部第59号、第60号令,取消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

法律服务工作者总体水平偏低,也难以通过资格取得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到与司法考试通过者相当的水平,无法胜任诉讼代理工作。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与律师制度存在根本冲突,加之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兴起,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从根本上说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废除。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是根据司法部第59号令、第60号令建立的。该两部法令从《立法法》的角度考察属于越权立法,应当废止。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诉讼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规范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无权制定关于诉讼制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诉讼代理理应划归诉讼制度范畴,因为其与诉讼有直接的密切联系且是诉讼的一部分,《律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事实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即使诉讼代理制度不划归诉讼制度,司法部第59号令、第60号令也无权制定构建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的部门规章。《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此规定可见,司法部制定部门规章要“根据”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但司法部制定该第59号令和第60号令却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司法部第59号令、第60号令所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事项并无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供执行。因此,笔者建议司法部启动立法程序,主动废止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8: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问题探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当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在我国实践中,对诉讼主体问题,各地法院的操作不一,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处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笔者认为,对该问题有必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一定的帮助。一、关于原告资格的确认公司所有股东理论上都能够成为代表诉讼的原告,但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各国立法对原告资格都设定了限制条件。一是持股时间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规则”,即原告股东必须在其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或身份)。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规则”,即原告股东必须在起诉前连续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如德国为3个月以上,
    2023-06-12
    232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一、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所以涉及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有哪些1、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
    2023-04-18
    374人看过
  • 哪些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1.在诉讼过程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然成为其法定代理人,负责代为参与诉讼活动。2.当法定代理人之间在代理责任上发生推诿时,人民法院有权指定其中一人承担代理责任,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3.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4.除了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同样具备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这些主体的多样性确保了诉讼代理人的选择更加灵活,能够满足不同情况下的诉讼需求。二、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要求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委托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发生。2.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以便诉讼代理人在
    2024-07-13
    373人看过
  •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如何认定?
    我们的日常行为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案件所占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由于不少公民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需要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如何认定?一、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如何认定?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论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审判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这
    2024-01-23
    500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否是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并不是诉讼的主体。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怎么去应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面对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监事会对该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如果其行为损害到自己利益了;被侵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提起诉讼,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滥用职权的法定代表人赔偿损失。二、股东代表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吗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制度。股东申请确认公司与第三人间合同无效的诉讼,无论从诉讼目的、判决结果或者被告范围上看,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公司法
    2023-06-28
    189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代理律师委托主体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代理律师委托主体有哪些?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的主体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4、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5、委托辩护人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6、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7、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
    2023-06-03
    147人看过
  •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委托诉讼代理
    2023-06-14
    250人看过
  • 诉讼代理人代理立案是否超出代理范围
    例一:胡某将自己儿子的结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书和签好了字的授权委托书递交法院立案审判人员,要求为儿子办理离婚立案手续,称儿子在外地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此手续。后经过审判人员与其儿子电话联系,是翁媳在家关系没有处理好,儿子没有办法,答复父亲,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因此胡所提交的文书都是父亲一手制作的。例二:刘某妻子在因祸中死亡,经审判程序后,在申请执行判决书时,自己提交一份申请权利人为自己、儿子、岳父和岳母的法院判决书和已经都签有岳父和岳母名字的强制申请书,以及岳父和岳母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法院立案,后经询问,岳父和岳母没有在申请书上签字,只是口头叫其办理,字是刘自己画的。从以上的例子分析不论“代理者”的说法是否真实,在没有立案审查之前就所有是文书、证据、证件,审判人员也是无法确认代理事实的真实性,也难以排除欺诈性、超越权限范围等等的不法可能。如果法院认可这类司法现象,势必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2023-04-21
    51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范围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一般不予赔偿。因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往往难以预料,也难以确定。如果一律给予赔偿,无疑会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负担,在利益衡量上显失公平。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对间接受害人给予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念。受害人死亡,即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形之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遗属往往遭受精神痛苦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各国一般都确认受害人的遗属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根据我国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的规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则上,由其具体人身权利或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请精神损害赔偿;第二,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亲属享有请求权;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
    2023-05-01
    53人看过
  • 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的不同划分的。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特点是什么1、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侵犯公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而与此相
    2023-07-18
    164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什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1、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2、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二、公司解散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公司解散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有1、原告应当持有股东10%以上表决权,通常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就代表拥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2、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例如连年亏损,继续经营将导致股东利益损失不断扩大;3、原告已经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时,股东可以将其他股东及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三、解散公司诉讼中的当
    2023-03-29
    136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
    2023-04-21
    287人看过
  • 行政诉讼怎么代理?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方式为接受咨询;达成合协议;出具律师函;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并告知结果。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一、刑事案件律师有权调取证据吗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在侦查期间无权调取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侦查结束提起公诉后,律师才有权调取证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1、独立辩护权。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2023-02-23
    191人看过
  • 当前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不规范诉讼现象突出
    日前,江苏宜兴法院在对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情况进行走访调研后发现,大部分案件委托代理人参与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和审判效率的提高,但少数代理人于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时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解决和司法的公正,亟需引起重视。主要表现在:1、对部分案件采用风险代理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外地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或无经济能力先行支付代理费和诉讼费的劣势,对赡养或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取高出正常收费数倍或达赔偿额30%以上的高额代理费,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部分代理人为实现预期利益阻止当事人参与法院调解,影响案件审理效果。2、串通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或规避法律。明知是恶意诉讼仍全程参与甚至一手操办,利用不正当手段制造伪证或指使当事人不出庭参加庭审以避免法官直接询问,从而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与对方当事人私下接触或收受对方当事人好处,侵害被代理人权益。3、部分社会人员违规进行公民代理
    2023-04-21
    369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规范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2
      法律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公司遭受了严重损失; 2、董监高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有权起诉的公司人员经股东书面请求后,仍怠于维护公司权利的。
    • 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与客体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9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
    • 股东代表诉讼主体不符要怎么办?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2
      股东代表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原告应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为有不当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相对人,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原告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丧失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则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要求,相应地丧失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对于已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下,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 诉讼主体能改变委托代理权利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要看委托权限是什么。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如果是一般授权,那就可以改。特别授权就不可以。
    • 诉讼代理合同的范本的具体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1
      1、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元。乙方按从对方或法院执行庭实际收回金额的30%收取案件代理费(如收回10000元,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按照各次回款数额分次结清。如收回实物,按法院执行庭核定的实物金额30%的比例收取甲方代理费。甲方在收取款项(或实物)的同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的,乙方可从收回甲方的款项中扣除或对实物行使留置权。 2、甲方同意将全部回款直接汇入乙方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