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09:12:15 279 人看过

一、什么是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二、房产交易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在预售商品房纠纷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情势变更的发生,须是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可能预见的。确定当事人预见力,应根据预售商品房时的市场、价格、交易政策等方面进行客观考察。

第二,情势变更的发生,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果当事人主观有过错,对合同履行后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那么仍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应承担其责任。如合同当事人履行迟延或者迟延受领,此时商品房市场物价急剧上涨等情势变更致预售商品房合同履行后的不公平,过错方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而免除其责。

第三,情势变更须使预售商品房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双方利益显失公平。例如房产商与购买者已签订合同,但在建造该商品房的过程中建材价暴涨,如按原合同履行,房产商不但不会盈利,反而按其造价呈严重亏损状态,该情况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纵观其成立要件,对有以下预售商品房情形,当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1、预售商品房合同订立之前或合同已履行之后发生的情势变更;

2、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内容与实际标的物不一致,有合同履行上的瑕疵,即使无情势变更情形也使其合同对价关系失衡,此后所发生的情势变更;

3、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时对以后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势变更已预见并载入预售商品房合同之中,而合同履行期间又出现所预见的情势变更;

4、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延期履行,在延期履行期所发生的情势变更;

5、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其逾>期未交纳房款或逾期未交足房款,在逾期时所发生的情势变更。如签订合同时房价与逾期时的商品房价突然下跌之情形;

6、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履行逾期出现的一般商业风险。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情势变更的基础是预售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可能在履行中产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无效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主体没有约束力。房地产法第44条对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该法实施后,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双方所签订的预售商品房的合同无效,故无效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基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建立时间较短,特别是房地产法实施之前,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不够规范,因此,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预售方没有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或尚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但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补办,且合同其他内容又不违法,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合同有效对待。

2、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由

即发生了可以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如国家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物价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再如,地方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利所做出的决定,如北京市政府为了解决夜间施工扰民问题,于1995年做出的"夜间10点以后至次日6时不得施工"的决定。情势变更的事由,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先决条件。只有正确地认定情势变更的事实,才能审理好这一类纠纷。

3、情势变更发生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

如果情势变更在签订预售商品房之前就已经发生,应认定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因此,不发生情势变更的问题。如,市政府已经做出夜间10点以后不准施工的决定,开发商仍然以昼夜施工计算工时,因而迟延交付房屋,这种情况则不属于情势变更。在签订合同时,已变更的事实对当事人不利,而当事人仍然以其为合同内容,则表示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因为,在合同终止以后,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则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理由。另外,还应注意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时间问题。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对于履行合同后的不公平结果,迟延履行合同一方,不得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因为,如果该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则不会面临情势变更的情况。否则,客观上势必鼓励了违约方,对守约方则是显失公平的。还有一种情况,在预售商品房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并未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了协议,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主张,一般不予保护。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情势变更必须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能够预见的,则表明其对于该事件可能发生的风险是认可的。风险发生后,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或者虽然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说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5、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发生之后,失去了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双方对价关系遭到破坏,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使合同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合同的利益,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等价有偿的原则。如开发商与预购方签订预购合同后,建设过程中,市场的建筑材料价格暴涨,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非但不能盈利反而由于成本的提高,造成严重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产交易相关文章
  • 能否因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能否因情势变更
    一、能否因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3、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4、拒绝先为履行。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
    2023-02-25
    294人看过
  • 审理纠纷预售商品房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预售商品房纠纷案件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或补充契约中多规定了在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时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可以免于承担预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迄今尚无关于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因此而引起的预售商品房纠纷,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预售商品房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和内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在预售商品房纠纷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情势变更的发生,须是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可能预见的。确定当事人预见力,应根据预售商品房时的市场、价格、交易政策等方面进行客观考察。其次,情势变更的发生,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果当
    2023-06-10
    396人看过
  •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益展现在
    情势变更原则体现在变更、解除合同中。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
    2023-07-03
    168人看过
  • 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具备哪些条件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4、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4-04-15
    251人看过
  •  土地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这段内容讲述了非法土地买卖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以及违法所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等。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改写:1.非法土地买卖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非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等。2.以下是关于非法买卖土地立案标准的一些说明:-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属于立案标准之一。-非法转让、倒卖非基本农田十亩以上也属于立案标准之一。-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同样属于立案标准之一。-此外,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也将被认定为立案标准之一。3.非法土地买卖的立案标准包括: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倒卖非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以及违法所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等。 土地非法买卖的立案标准土地非法买卖行为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2023-08-30
    455人看过
  • 何时适用情形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何时适用情形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立合同的基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结果,如果仍贯彻原合同之法律效力,则显失公平而有
    2023-06-18
    237人看过
  • 情况变更原则何时适用
    合同成立后,何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合同基本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且一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能与另一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存在双方无法预见和克服的情况,在订立合同时改变依据,使合同的履行变得毫无意义,或者合同的履行将导致双方利益之间的重大失衡,应允许受到不利影响的各方修改或终止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是消除因环境变化而造成的合同不公平后果。当适用环境变化原则时,所谓环境变化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变化,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双方的合同基础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和克服的结果。如果原合同的法律效力仍然有效,则显然是不公平的,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据认为,原合同已相应变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
    2023-05-07
    344人看过
  • 情势变更原则怎么成立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4].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2023-04-26
    446人看过
  • 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求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情况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况变更的客观事实,应当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者基本情况。由于时间的推移,如果不是因为合同各方的意愿而转移,就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造成合同各方不公平履行结果的客观现实。这种事实的非人为变更会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2、情况变更的时间性。即情况变更具有时间约束,不仅仅是指合同发生在任何时间内,而且只有在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间内,或影响合同的关系的有效期间内,否则不能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的规定是什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的规定是: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主观上当事人心态不存在过错,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结果上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变更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
    2023-07-05
    390人看过
  • 情势变更规则
    仲裁机构
    一、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主要表现在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
    2023-04-27
    124人看过
  • 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哪些?
    一、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哪些?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一)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
    2022-03-17
    52人看过
  •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1、所谓的变更合同,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对合同履行价款、时间、方式等方面的调整,来重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比如,将原本200元/吨的价格上调至400元/吨。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有哪些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
    2023-06-12
    117人看过
  • 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效力是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效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对合同效力的终止两方面。当合同正式缔结之后,其所依赖的基本条件遭遇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曾预见到的、并不符合商业风险特征的重大变动时;倘若继续执行该合同将使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不利影响,则受其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利主张与其对方共同重新磋商。若双方经过积极友好的努力仍不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看法,他们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通过改变或终止合同条款来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
    2024-08-16
    370人看过
  • “限购令”下房屋买卖之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广州限购令等楼市新政已运作近一周。据网易房产截取阳光家缘数据显示,过去一周广州市一手住宅网签退房量为20套,属于正常水平;而日网签量也由新政出台前过千套的井喷量,回落到每日300套左右,与国庆期间的日网签量差不多。一手房新政一周网签退房量20套据网易房产截取阳光家缘数据显示,过去一周广州市一手住宅网签退房量为20套,属于正常水平。有业界人士表示,有部分购房者仅交了定金但未网签,受新政影响要退房的则无法在阳光家缘数据上显示出来。满堂红研究部高级经理周峰认为,限购令导致以下一批客户的流失:外地来穗且无法提供一年或以上社保缴费证明的客户、必须申请第三套房贷款才能购房的客户,目前这两者至少占总客户群的20%,此外,再加上犹豫不决的刚需客户或改善型客户,临时推出市场的准客户约占三成。中原地产物业部副总经理潘婉霞透露,受限新政中对社保纳税证明的准买家,都属于想买而不能买的类型。此外,还有买了小面积的单
    2023-06-09
    367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产交易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过程,通常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多种方式。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合同,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房产交易涉及到产权登记、税费缴纳、资金监管、过户手续... 更多>

    #房产交易
    相关咨询
    • 什么是XX情势变更原则,XX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是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二、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
    •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30
      适用于情事变更原则的条件如下:1、必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2、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前必须发生情况变更。3、必要事件变更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可归责人,应当承担风险或者违约责任,不适用事件变更原则。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5、变更必要的事情使履行合同不公平。
    •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怎么补偿对方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5
      为您解答。所谓情势变更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
    • 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30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 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4、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 情势变更原则四个要件
      海南在线咨询 2024-03-26
      情势变更原则四个要件如下: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若合同无效;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4、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