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承担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的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40:06 415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等非财物损坏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解决,该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对该类非财物损坏案件,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只能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犯罪嫌疑人进入某被害人家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不慎将被害人的一台电视机毁坏,该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一台录像机盗走自己使用,因使用不当,致使原价10000元的录像机现仅价值5000元,后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其公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对被害人来说,对电视机的损失,因为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此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而对于录像机损失,因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此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追缴,追缴后入仍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害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同一犯罪行为遭受了不同的损失,却只能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要求赔偿,这会造成如下问题:一是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会增加被害人的诉累;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要交纳诉讼费,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这会增加被害人的经济负担;三是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两次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四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如果被告人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可能再无其他财产,这会影响被害人民事判决的执行,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优于罚金或没收财产执行,能够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这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并没有区分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权利犯罪,只要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限制了《刑事诉讼法》的赔偿范围,因此,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应当将侵犯财产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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