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生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前提;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体是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与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联的各种义务的股东;
三、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四、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结果要件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五、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观要件问题,无需强调主观故意的要件。
股东财产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及面临的挑战
公司侵权股东有限责任是以效率为基础的。一般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制度从两个方面促进投资:
(1)有限责任可减少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有限责任制度能够使有钱但无管理能力又无管理所需信息的个人投资于别人的公司。
(2)有限责任有效地控制了投资者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对其投资的风险是可以预期的。因为他只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经营失败或侵权所生债务不会涉及投资者(股东)的其他财产。
然而在新时期,有限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受到了挑战。(1)关于信息成本理论。有限责任制度增加效率的结论是建立在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即股东获取公司经营信息是成本昂贵的。这一假设值得怀疑,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对于母公司和其他大股东而言,关于经营的信息是现成的,而且轻而易举即可获得;当股东是另一家公司或机构的投资者时,甚至不需要控制一个公司,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成本都可能是很低的;对于占有公司极少份额的私人股东而言,信息成本高是有可能的,但他们仍可从市场中介组织或从因特网上直接获得信息。(2)关于分散风险。有限责任制度并非减少了投资的风险,而是转移了风险,即把股东的风险转移给别人承担。在公司侵权时,将风险转移给侵权受害人则不具合理性。因为对控制股东及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侵权行为是可预见的,在控制风险方面他们与被害人相比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即使是仅占大型公开公司很小股份的小股东,与侵权受害人相比,在获取信息上也更容易些,并且他还可以卖掉其股份。
(3)有限责任导致的道德危害。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如果公司冒险行为成功,股东从中获取全部利益。而一旦失败,他们并不需要承担所有损失,债权人可能承担其中一部分。人们关心的是,如果股东将他们的风险外在化,致使这些风险超过他们的资本程度时,从经济学角度看将产生一种道德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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