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在工伤认定期间,如果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其劳动仲裁不是前置程序。原因如下:
首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表面上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事实上,它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利,以确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请示的批复》(刑塔字[2009]12号)中明确表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权确定受害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责令单位提供其掌握和管理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然后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另外,即使用单位对劳动关系不提出异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主动审计调查,二是正确认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法律;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法律赋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权利。但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由他们处理。如上所述,因工伤认定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其他可以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如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要求支付工资
第三,要及时保护受害员工的权益。对存在劳动关系纠纷的准工伤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然后向法院起诉、上诉、上诉的,正常时间为一年左右;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利用职权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劳动关系,再作出工伤决定,将为受伤职工维权节省一年左右的时间,避免更多的诉讼,给受伤职工带来更大的伤害。对受伤的工人来说不容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劳动关系确认权。否则,即使劳动者提供了真实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证明,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这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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