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循行政诉讼协调的基本原则,积极促成行政案件协调解决。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我们首先是立足于协调,尽可能地争取和解,协调结案。但这种协调绝不能在无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审判人员要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对于行政行为确属违法的,要明确指出,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对于行政行为合法的,要尽量做行政相对人的工作,建议他们撤回起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如我院审理的范丽书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由于国土资源局的失职,将属于原告户的四至错误的登记到了相邻户上,相邻户在建房时损坏了原告的屋山墙,导致了原告及相邻户长达5年的民事诉讼,范丽书要求国土资源局赔偿各项费用14264元,并重新划宅基地,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案件受理后,我院行政审判法官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局也认为自己在土地登记中存在过失,愿意进行经济赔偿,并亲自到原告家中赔礼道歉,在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互动的协调下,由国土资源局主动赔偿5000元给原告,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案顺利协调解决,在于原因我院严格遵循协调工作的基本原则。通过此案例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协调机制只有在坚持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
(二)防患于未然,案件开庭审理前积极引入协调机制。
法官时刻要保持居中地位,化解矛盾,减少现实纷争,预防即发诉讼,以服务社会、促进和谐,在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方面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我院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在案件开庭前,每个合议庭组成人员仔细审阅卷宗,发现有协调解决可能的,经过合议庭共同研究协调解决方案和途径进行协调解决。行政审判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必须正常开展工作,慎重办案,既不能为单纯追求办案数量而乱立案,也不能怕惹麻烦而不立案,有些案件在立案过程中就能协调解决了,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深刻的认识到,采用协调形式审结行政案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矛盾的化解;有利于减少群众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我们将不断完善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总结经验与教训,使这项工作尽量地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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