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原则与思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8:22:25 343 人看过

在刑罚结构调整方面,还需要附带分析的一个问题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内容相同之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衔接关系。首先,在对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情况下,不仅按照刑法典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先让犯罪人承担对被害人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也要允许犯罪人的合法债权人以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财产对自己偿付债务,即将刑法典第60条的规定也吸收到罚金的执行过程中。其次,对于因同一事实先接受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人,若对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应该将其已经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计算到后来判处的刑罚中。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也不够彻底。因而应该由刑法典做出规定。

(二)增补刑罚种类

关于在我国刑法典中增加新的刑罚种类,理论上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11]从内容上看,这些研究在思路上基本上都是将刑法典所规定的现行刑罚体系完全推倒,另起炉灶,重新设计刑罚体系。尽管其中很多分析不无道理,但是,客观而言,其中某些设想缺乏一定的可行性,难以在短期内成为刑法规范。笔者认为,刑罚种类的增补应该立足于刑法典关于刑罚体系的现行规定,既要注意根据现实需要对现行刑罚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又要注意与刑法典的现有规定进行恰当的衔接。基于此考虑,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可增补强制社会服务和保安处分两种刑罚。

首先,增设强制社会服务,改进管制。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但又保持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性质,是各国司法机关都要面临并需要有效解决的共同问题。社区服务令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社会服务令当时是针对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及对犯罪人应更好地融入社区的顾虑的一种反应措施。该措施起先被视为罚金刑的一种替代安排,但是,现在被认为是替代关押性刑罚措施的。社区服务令要求犯罪人在社区内做一定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的工作,可以被视为正常量刑过程的一部分内容。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社区服务令比一个监禁判决更有意义、更为有效,且更加经济。[12]除此之外,该措施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也有利于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符合行刑社会化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可吸取社会服务令的合理之处,在我国刑法典中规定强制社会服务,即判处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公益的社会服务,从而改进管制,增强其强制性。

其次,改造劳动教养,增设保安处分。目前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性质定位模糊、收容对象宽泛、内容过于严厉、审批程序不严、当事人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期限过长等弊端。从价值理念上看,它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观念,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从法律根据上看,它与我国的《立法法》直接相违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不相协调,明显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劳动教养制度设计的严重缺陷带来了操作、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诟病,成为国际社会指责我国法治现代化和人权保障状况的焦点之一。劳动教养作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初衷,已经被其现实运作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严厉处罚性所取代;作为“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的最初考虑,则更是荡然无存。可以说,劳动教养作为我国控制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具体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对法治原则和正义理念的不良影响,已超过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13]因此,正是存在这些弊端,为全面保障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合法权益,理论上多主张将劳动教养改造为保安处分,规定于刑法典中,在程序上由人民法院来适用。保安处分在范围上自然不限于类似于劳动教养这样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保安处分,从而将适用于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之行为人的各种措施予以司法化。这种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因为不仅有利于将劳动教养予以司法化,而且还有助于将其他类似于劳动教养的较长期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也予以司法化,实现刑事法治与行政法治的有效协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9: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思路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竞争,立法,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思路(一)放弃“综合调整”而改采分别立法的模式环猎调查网讯: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由于对各种垄断行为的规制不力而导致法律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条件的要求,因此,理应放弃综合调整的思路而改采分别立法的模式。具体而言,要齐头并进,即一方面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剔除其中的反垄断法部分,另一方面加快反垄断立法,以比较完整的竞争法体系来迎接市场化进程和加人世贸组织后的全球竞争的挑战。(二)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款”如前所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单纯采用列举式的办法或者像我国那样虽然确立了定义但法律仍然只能适用法定行为类型的模式,因为无法将新兴的不当行为列入禁止之列,导致既有的法律不能充分适用,而使得立法者的意图受挫。这既反映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也突出了竞争法的相对不确定性。此时,一个内涵全面综合的“一般条款”,恰恰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弥补
    2023-06-09
    357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一)确立助长流通为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充分发挥票据的积极效用纵观国外票据立法,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还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都贯彻着助长流通的立法宗旨。助长流通乃法律对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而反观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四个方面,即:1、规范票据行为;2、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其中,第3和第4两个方面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切立法共同宗旨,民法的其他单行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程序法,也都是以这两方面为其最高意旨的。因此,只有助长流通和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票据特别立法的宗旨。然而,这两点更多是从票据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的
    2023-06-06
    166人看过
  • 处分权原则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完善
    一、引言处分权原则,又称处分权主义,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构筑的重要基础,其含义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将民事争议诉诸法院以及请求法院裁决的范围,法院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从程序的自身角度来看,实行处分权原则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追求程序利益,避免因程序的不当使用而减损、消耗、限制实体权益或其他财产权、自由权。由于民事诉讼主要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与这种私权的性质相适应,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采处分权主义,即实行处分权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这一原则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常是通过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来处分民事权利的。以上观点可以说是处分权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确立。但处分权的
    2023-06-08
    242人看过
  •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完善
    【内容提要】确立和完善证据适用规则,是法院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在论述证据规则的涵义、性质与特征的基础上,先后阐述了确立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积极意义、基本原则和规则体系,进而重点论述我国行政诉讼应确立和完善的几个具体证据规则,旨在规划和描述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轮廓和具体规则的基本内容。【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立完善证据是程序的灵魂。[1]作为证据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在庭审诉讼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遗憾的是,证据规则在庭审方式改革初期未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地认识到,缺乏证据具体适用规则是影响和制约我国当前审判方式改革难以取得突破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摸索公开认证的条件和方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立和完善证
    2023-06-13
    415人看过
  • 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制度
    我国新刑法加大了罚金刑罚的处罚力度和广度,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犯罪,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同时,新刑法加大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增加了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的规定。但是,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形势发展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执行。由于刑法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法律对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导致罚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罚金的执行难,有损法律的尊严。执行难是法院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亦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执行难包括罚金的执行难。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案件,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重视案件的主要事实及主
    2023-06-11
    249人看过
  • 我国现行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
    很显然,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或不允许发行、流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而仅允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或地区先进的票据立法有着明显的差距。我国票据法的这一规定存在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第一,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支票。但此处不得使用一词含义不明,究竟是指收款人或者记载收款人的持票人不得经背书方式转让支票权利,还是指持票人在未填补前不得提示付款。学理上认为,不得使用的含义仅为不得提示付款(8)。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收款人的空白支票。但此处名称一词,似乎有排除自然人之意,就票据法体系而言,此处的名称一词应包含有自然人之姓名。第二,我国《票据法》对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未有明确
    2023-06-06
    385人看过
  • 我国将从三方面完善社保体系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宣布,为解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后顾之忧,国家将从三个方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三方面包括:一,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都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再就业服务。对失业保险金可能发生收不抵支的,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支付。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而未再就业的人员,要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二,要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鼓励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之后,要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23-06-09
    258人看过
  •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改革思路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主要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被依法授权、委托组织组成,原则设置集中体现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而《行政处罚法》实际上也是对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的一种妥协。当然,它为了解决当前行政处罚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弊端也采取了一些改革,如确立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还重新暴露出来一些新的弊端,具体而言:一、执罚机关庞杂、职能交叉的现象仍没有改变,而且还被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成为执罚机关。在现行《行政处罚法》中,虽然单设了专门一章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规定,但对现行的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原先从事执罚职能的不合法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又变相的取得了执罚权,从过去的不确定法律地位摇身一变又成为合法的执罚组织。
    2023-06-06
    437人看过
  • 我国新刑法是如何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1)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例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1)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2023-03-02
    60人看过
  • 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完善与出路
    本文介绍了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完善与出路系列相关内容,建立有效的制度,强化制度的作用,能够切实维护监管秩序,有效落实减刑假释政策。(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制度是硬约束,制度具有不因人的变动而不变色的作用,制度能够使坏人变好人,建立有效的制度,强化制度的作用,能够切实维护监管秩序,有效落实减刑假释政策。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减刑考验期制度、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制度、减刑假释听证会制度,将这些制度不断予以完善,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二是出台规定,对困难证明的出具单位、条件、格式、程序予以严格规范,一方面只有达到低保条件的人员,并有当地县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才能认可,不能随便哪个单位都可以开具困难证明,另一方面是法院要制作统一的、规范的困难证明格式,供服刑人员和民政局使用,同时法院要尽到审慎义务,认真审查困难证明的真伪,确保这项制度不被滥用、不走样。三是建立司法救助执行基金
    2023-04-22
    366人看过
  •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严重缺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放眼全球,世界各国为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纷纷加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对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控制,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管体系。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尽管近年来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许多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探讨。首先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含义、内涵和健全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其次,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已得到明显改善,但仍不容乐观,食品行业在原料供给、生产环境、加工、包装及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法律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以及处罚力度较弱等因素,都是造成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食
    2023-04-24
    189人看过
  • 对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的相关思考
    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项制度。现有的减刑制度既不具有可撤销性,也没有附加考验期限,这种减刑机制一方面不利于已经被减刑释放的人继续认真改造,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人员在减刑当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而且,减刑制度名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实为减少刑期不执行的一项制度,以上两个方面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生效判决的法律威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假释制度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在不少国家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而在我国历年来却一直适用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多年来全国适用假释的罪犯人数在罪犯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现实中如此低的假释比例,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使假释制度的刑罚实践作用微乎其微。笔者认为,鉴于现有减刑、假释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的严重缺陷,应建立新型的减刑制度以取代现有的减刑制度,以弥补其不足。这样的减刑制度有几大优点:1.能够促使被减刑者在关押期间能保持警惕,继续
    2023-04-22
    217人看过
  • 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以上两节,我们为了更充分地展示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内涵,更清楚地阐明这两者所包含的重要问题,而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论述。然而事实上,这两者在适用中往往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并体现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的。当某一纳税人符合一国居民的认定标准,该国即可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进行课税;反之,对于不符合居民标准的非居民,该国则只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进行课税。因此,在具体地认识我国税收管辖的现状时,分别以不同的税收法律为框架,综合地认识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适用,较之拆散法律、割裂地看待两者,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如前所述,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所拥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税权力。如果在这一
    2023-05-05
    96人看过
  •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的基本思路
    【不正当竞争】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的基本思路1行为模式的分开立法这样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在我国《反不正当行为法》的不正当行为制度里面分开两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一步填充各种新的具体行为。这种立法的方式在形式上比现行立法会更清晰。相对分开立法来说,比较简约节省。第二种,把垄断行为拿出来进行立法制定《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更容易清晰被规制。本文主张第二种方式。虽然从根本上来说,垄断行为侵害的主要法益相同,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而这次要一级的法益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受害大的当事人的利益,而垄断行为则损害了经济秩序。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禁止垄断法》的保护法益,是作为公益的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公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法益,尽管基本上是私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作为防止手段。规定了私法性的制止请求和赔偿责任。这都
    2023-06-08
    436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从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哪项原则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7
      累犯从重处罚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我国应怎么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啊?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7
      目前担保体系的主体———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先天地带有种种弊端,它决不应该成为担保体系今后发展的主流。并且,从信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角度来说,如果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只是从国有银行转移到国有担保公司的话,费大力组建担保体系的意义就微乎其微了。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9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
    • 我国刑法规定对A从重处罚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 改善医患关系的原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26
      1、相信医患之间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沟通的; 2、不以医生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患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3、从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出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为和情绪反应; 4、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以人文关怀的态度给患者切实的医疗帮助; 5、理解医患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关系,医生应根据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6、医患关系是围绕着疾病的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