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恢复投资者用资金申购新股发行方式的相关工作安排,减轻投资者申购新股导致银行资金大规模转移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现就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及系统运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清算账户头寸的日常监测管理,保障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清算;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应采取行内调拨资金、同业拆借或启用自动质押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确保支付清算。有关银行未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的,应尽快提出资格申请,启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
二、严格业务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加强流动性管理,切实防范支付风险。各运行部门应做好对系统运行的业务监管,对日间头寸不足、出现支付业务排队的,应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银行及时筹措资金。对于商业银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支付清算和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强化系统运行管理。支付系统各参与者及运行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清算总中心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应加强系统巡检,保障支付系统各节点间的通讯畅通、主备机性能稳定和互为切换;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制度。支付系统运行期间如发生重大问题或故障,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并按照《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5]260号文印发)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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