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工程总标的达3.5亿元的串通投标案9月7日在该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禁止郑某、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投标相关的活动。
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认为法院对郑某判决畸轻,已于9月13日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温州市检察院支持。
曾因串标被判缓刑
今年49岁的郑某虽是初中文化,却不乏温州人的精明头脑,四处寻找发财机会。当然,为了赚钱,他的胆子更大,甚至以身试法。早在1999年3月,郑某就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就是因为生意上与人发生纠纷,干脆私自将人扣押。后来,并无多少工程从业经历和资质的郑某又从工程招投标市场嗅到了商机,便开始做起了招投标代理生意,并不时干起与人串标的勾当。
让郑某出名的是6年前温州曝光的国内首起市政工程串标大案。在这起发生在2002年2月至2003年7月期间、投资总额达2.96亿元的串标案中,郑某等24名各家建筑工程公司代表,在参加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郑某代表上海建工集团参与了其中最大一个标段的串标,一次就分得好处费100万元。
直到2005年初,这起串通投标案才案发,郑某等人将所收的好处费一一吐出,同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2005年11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这起全国司法机关查处的市政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案件中标的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5万元至80万元;判处丁某等9人单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判处朱某等2人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担当串标大案主角
被宣告缓刑后,郑某在招投标方面的违规操作并没有收敛,反而担当起串标大案的主角。
2007年2月26日,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和国信招标有限公司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上发布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工程土建1标段的招标公告。郑某看到后,想自己挂靠的公司稳中标,就先后与该工程的其他5名投标人商量串通投标,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同是专做招投标代理生意的庄某率先与郑某一拍即合,其他几名投标人也积极响应。随后,各投标人利用各自公司以及到有建筑、市政建设资质的公司开来的介绍信,参与这一标段工程的招投标。最后,郑某分别对入围该工程的由庄某挂靠的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苏某等人挂靠的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挂靠的湖南高岭建设集团,宋某挂靠的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二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确定投标报价范围,联系串标。庄某等人按照郑某确定的投标报价,制作各自挂靠公司的标书,并进行封标。同年6月14日,附一医工程1标段开标后,出现了9家公司废标,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亿余元的报价意外中标。
不料,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把这个工程给郑某做。眼见竹篮打水一场空,郑某十分恼火,找到该公司负责人,索要300万元补偿,自己拿到115万元,其余的分给参与串标的同伙及其他人员,其中庄某分得95万元,苏某等人分到40万元至10万元不等,众人皆大欢喜。
这次意外让郑某面子上有点挂不住,好在另一场串标完全都按他的意图操作成功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工程土建3标段也是同期公开招标的,郑某挂靠在一家浙江名气很大的建筑公司投标,他同样与工程的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最后郑某挂靠的公司以人民币2.4亿余元的报价顺利中标。事后,郑某分给参与串标的鲁某、黄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好处费80万元至10万元不等。而中标的公司更是给了郑某不低的回报。
有了超额的回报,郑某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2009年4月,郑某又将金瓯宾馆三层西边的房间包下当办公室,成立了温州境辉实业有限公司,做起倒腾钢材等生意。当然,郑某依然没有放弃招投标这块诱人的蛋糕。
郑某自以为已经摆平各方,自己导演的串标大戏不会曝光。没想到,2010年上半年,温州市纪检、检察机关在查处温州医学院原基建科长林某等人涉嫌招投标过程受贿时,发现了郑某等人的串通招标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温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庄某处追回好处费31万元,从苏某等人处追回好处费近200万元。
经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郑某、庄某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鹿城区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主观恶性较大,没有悔罪表现,犯罪行为情节较重,社会影响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且判处缓刑不能达到惩治和教育的刑罚目的,原审判决郑某缓刑确有错误,应予纠正。9月13日,该院依法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改判。
串标大案何以频发
近年来串标大案不时爆发,其原因何在据办案人员透露,不少串标中介并不是真正搞建筑专业的人士,也无意承接工程。郑某就曾不止一次地表示,明知串标不合法,但这是可以赚钱的机会。而且郑某认为,如果不参与串标的话,他很难拿到项目。
而据了解,做串标中介一年下来赚500万元不成问题。而他们只需为保证金和介绍信的开具付出成本。
在温州串标案中,甚至有一种专门以串标为职业的中介机构或群体。他们通常只需到大的建筑公司开张介绍信,就可以从中分羹,作案情节较严重者,一次可以开七八封介绍信,以增加入围比率。串标中介通常向挂靠企业承诺缴纳的管理费为2%至6%不等。开到介绍信后,前期投标费用以及保证金等全部由串标中介自行负责。
关于介绍信问题,通常他们去挂靠一些大型建筑企业,承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以方便入围。办案检察官说。郑某几次参与的串标大案都是找一些大公司,就是因为这些公司资质是特级资质,全国有名,通过资质审查抽签后便可顺利入围,然后才能实施串标计划。
事实上,更多的案件则是因为隐蔽性强而一直没有浮出水面,当然,这类大案不只是温州、浙江有,全国都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国章说。
杨国章告诉记者,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由于建筑工程利润空间大,隐蔽利润多,更快速、更隐蔽地捞钱成为工程发包领域串通投标盛行的直接原因。串标作为一种投机行为,根源还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目前,我国对公共工程的发包原则上应采取竞争投标的方式进行。这样企业间相互竞争可以压低价格,减轻纳税者负担。但是,实际上企业并不希望这样做,因为竞争会使标价降低,即使企业幸运中标,利润也会减少。因此一些企业选择通过串标来避开价格竞争,增加利润。浙江省招投标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这样分析串标盛行的原因。
犯罪成本太低,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这类大案的当事人最终往往被判处缓刑、罚金了事。这些犯罪人员转身又可能会继续从事串标犯罪,从中赚取更多的利益弥补罚金等损失,郑某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杨国章说。
检察官建议:加大刑罚力度并加强行政管理
杨国章认为,要从根本上遏止串标大案频发的态势,一方面要从法律上加大对串标犯罪的处罚力度,如提高刑罚的上限、加大罚金数量,提高法律对串标者的威慑力。
另一方面要强化行政管理,更多从规则体制上堵漏洞,查问题,发现违规,严肃查处。同时,部门之间应形成合力,防止政府管理出现断层。杨国章说。
政出多门导致的监管不力是对串标行为执法不力的因素之一。从部门分工角度看,工程建设一般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这便造成各行业规章尺度不一,执法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杨国章分析。
杨国章建议,要下大力气解决借资质挂靠等工程招投标中的常见问题,建立串标黑名单制度,变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即对需要招投标建设的工程,招标人首先要在招标公告中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各项资格条件,不得拒绝任何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当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有效的监督,把一切置于阳光下,这也许才能真正遏止串标犯罪的发生。杨国章说。
工程串标有诉讼时效吗
工程有串通招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是有追究时效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时效是不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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