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得地、杨**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40:32 86 人看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363号

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院。

被告人刘得地,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嵩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嵩县库区乡汪庄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羁押,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男,1980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渠县,大专文化,捕前系四川省渠县渠江镇河街**号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羁押,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素蓉,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得地、杨**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得地、杨**及其辩护人陈素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得地、杨**于2006年7月至9月间,委托北京康博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国人才战略研究会”,并以北京市石景山区碣石坪15号楼2单元501室为单位住所地,以“易勇萍”的身份证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以“北京中才研信息技术研究所”的名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在农业银行北京银河大街支行设立银行帐户,虚构该单位挂靠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并有多位领导干部在该会担任职务的事实,向全国多家单位及个人散发信函,以招收会员、收取会费等方式骗取钱财。期间,被告人刘得地、杨**骗得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蒋成彬人民币5800元、北京第十一中学分校闫荣亮人民币4640元、北京四海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冬通人民币8000元、湖北省宣城市财政局王玉合人民币2000元、辽宁省大连北方美容美发培训学校孙鹏人民币5800元、湖南省岳阳市巴陵分公司陈雷直人民币5800元、河南省鹤壁市科技创新研究院苏卫星人民币5800元、吉林省梅河市天都肿瘤研究所卢保健人民币2000元、广西来宾市冶炼厂吴志忠人民币3000元、浙江省温州市华能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光宇人民币5800元、浙江省温岭市东方冷机有限公司陈立人人民币3000元。

2006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机关保卫处工作人员报案,经侦察后将被告人刘得地抓获。被告人刘得地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抓获。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得地、杨**犯罪所得人民币51640元及随案的人民币11433元(共计63073元。其中含:“北京中才研信息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吴新民退非法所得4400元、张丽君退非法所得5800元及公安机关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河大街支行冻结款48143元)和各种图章、证件、函件等作案工具一并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得地、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成彬、闫荣亮、谢冬通、王玉合、孙鹏、陈雷直、苏卫星、卢保健、吴志忠、金光宇、陈立人的陈述,证人高桂霞、徐华、张海余、张海燕、吴新明、张丽君、刘智慧、陈晓、梁成、李春美、刘春会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刘得地、杨**使用的作案工具各种图章、证件、函件、身份证及电脑等物品,北京中才研信息技术研究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书证,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结论书,中国农业银行的各种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得地、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得地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又因其能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再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因能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得地、杨**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采纳杨**的辩护人关于杨**自愿认罪,建议对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刘得地、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得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09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09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收缴的赃款分别发还被害人;收缴被告人刘得地、杨**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作案工具详见赃、证物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吕志杰

人民陪审员窦玉莲

人民陪审员韩树华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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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主要是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子女,财产,解除夫妻关系。 子女:年纪较小的一般倾向于女方,十岁以上的会征求孩子的个人意见,这个是原则。 离婚案件的一个群体:男方为生意人或者卡车司机,女方为家庭主妇,男方长期不归,有暴力倾向等等,他们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就要考虑到女方是否有经济能力,这一点需要女方向法庭出示其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不然能获支持的面较小。 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一般由不与子女共同居
    • 诈骗案如何得到缓刑?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6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缓刑的法定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
    • 外地诈骗案在本地立案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7
      网络诈骗多少钱构成犯罪可以立案:根据国家最新司法解释,网络诈骗超过3000元以上的即可立案,可见,只要达到网络诈骗超过3000元以上就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立案标准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网络诈骗公私财物在三千元以上的,就满足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了,可能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