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领取死亡人员失业保险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09:45:07 119 人看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违法犯罪导致死亡的除外),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本市在职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照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3日 12: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哈尔滨对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哪些要求
    第一,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允许他人代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第二,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主动填报职业技能培训意向和求职意向。有求职要求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对未填报职业培训和求职意向的,视为无就业要求,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接受职业介绍,对拒不参加职业培训或不接受职业介绍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2023-05-10
    334人看过
  • 哈尔滨工伤保险金领取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第十三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十四条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3-05-05
    188人看过
  • 哈尔滨养老保险是如何领取的
    领取方式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领取条件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23-05-08
    196人看过
  • 在哈尔滨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劳动合同或者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四)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
    2023-05-05
    232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石忠信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2023-05-05
    302人看过
  • 哈尔滨死亡户口注销
    【事项名称】户口注销【办理机构】哈尔滨市各公安分局【联系电话】0451-87661537【办理依据】1、办理死亡注销户口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文件规定,由户主、亲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手续;2、办理劳改、劳教注销户口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文件规定,由户主或亲属持判决书(或劳动教养、少年犯罪收容教养决定书)、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手续;3、办理参军注销户口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文件规定,由户主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手续;4、办理出国(境)注销户口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文件规定,由户主或亲属持外事部门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手续;5、办理违反户口规定注销户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凭市公安局注销户口批文,由派出所办理。
    2023-05-09
    17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失业人员死亡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27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比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对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进行补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死亡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
    • 哈尔滨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9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另外,相关失业登记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目前,哈尔滨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1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9
      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该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失业人员死亡后应该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此规定中可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比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 对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进行补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死亡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