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11:28 325 人看过

一是受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影响。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女性都处于从属地位。从属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其相关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二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我国法律法规虽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农村组织却以各种借口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第三,中国法律政策存在漏洞。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对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原则上是一致的,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因婚姻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严格守法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完善《村民组织法》,加强村规民约管理,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二是实行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分离。显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旦确定,无法律理由终身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四是多渠道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基层组织的法治意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提高法律宣传的效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1日 1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承包相关文章
  • 侵害农村妇女权益事件频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亟需保护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单纯刚、任芳)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现有法律上的障碍,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在新形势下,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张立勇代表介绍,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非常严重。一是因婚姻关系变化使得农村妇女不能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村组集体组织以妇女待嫁、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理由,无辜取消其原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甚至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同外村
    2023-06-06
    187人看过
  •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成因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性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做了些原则性规定,但其中仍然不够完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于该条款没有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内部家庭承包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基
    2023-06-06
    113人看过
  • 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社会后果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及其相关利益遭受损失,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是使妇女家庭陷入贫困。农村妇女失去土地后,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失去了生产资料和衣食之源,但作为纳税人,却要承担农业税以外的其它费用,极大地加重了这些妇女家庭的负担,严重影响到这些妇女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教育,并由此产生生活困难、儿童辍学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动摇了农村妇女的生活自信,甚至自暴、自弃、自杀等后果。二是影响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妇女因没有土地缺乏自主性,更加依赖于家庭和丈夫,这使得妇女的家庭地位降低,反过来使她们更依赖家庭。家庭地位的降低进而又影响妇女行使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降低她们的政治地位,而政治参与的缺失又反过来影响妇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三是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妇女土地权益无保障影响妇女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尤其在农业女性化的今天,大量男性劳动力流动到城镇寻求报酬更高的工作,妇女则留在农
    2023-06-06
    446人看过
  • 从离婚难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在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妇女会主动离家或被迫出走。山亭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约有80%的妇女提出离婚后离开家庭,或是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生活来源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这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些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因难以接受女方要求离婚的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女方殴打辱骂等。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真正状况,妇女也就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那部分财产。娘家人不支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妇女出嫁前,其家人
    2023-06-07
    73人看过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情况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是指农村妇女因性别、婚嫁或婚变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被征用后,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从我们收集到的自1995年以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91个案例来看,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1)外嫁女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
    2023-06-06
    222人看过
  • 农村土地确权如何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我国将于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是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过程中,一部分人虽然是农民身份,却因为“性别”和“新增人口”身份而不能得到承包地,成为没有土地以及确权证的农民。这样的状况下,该如何切实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权益?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教授、博导李*英经过大量调研,给出的答案是: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考虑社会公正!切实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权益,把握三个要点:一、土地确证应以农民身份为前提,兼顾土地的承包属性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身份在不断变化,一部分农民转变成市民身份,一部分农民依然保留农民身份。土地确权颁证,坚持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应以农民身份为前提,健全土地变更与退出机制。因婚嫁、收养、出生与死亡等法律事实和升学、参军、就业、服刑与劳教等社会事实,发生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的变更时,相应的土地权益也要依法在家庭内部变更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2023-05-03
    373人看过
  • 屈雅君代表:尽快出台措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妇女问题研究专家屈雅君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我国农村,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应尽快出台措施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全国妇联的一份抽样调查表明,在农村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屈雅君说,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农村妇女结婚后,原有土地被收回,同时在新的居住地又无法再次得到土地分配;或者是在离异或丧偶后,其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还有一些妇女在嫁入城市后,她们本人或子女得不到土地分配。屈雅君认为,这些没有土地的妇女失去生活来源,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其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她建议,通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或制定实施条例、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快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及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3-06-07
    426人看过
  •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成为全国妇联今年维权
    记者日前从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了解到,2007年协调组工作重点是要把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据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关注农村妇女、女性农民工权益突出问题,以维权机制建设为着力点,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政策体系。谈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这位负责人指出,要加快土地承包法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指导各地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内容写入实施办法;加快制定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有关政策,确保农村出嫁妇女依法平等享有参与分配和管理的权利。同时,要继续依法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的相关案件,为权益受侵害妇女提供司法保护。要继续指导各地清理、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中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
    2023-06-07
    264人看过
  • 山东农村维护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2014年12月,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无论采用什么办法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要求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与承包农户登记簿“共有人”一栏中一致的内容,印制一张与权证大小一致的插页,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发放到农户,作为承包农户权证信息的补充。还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上述要求,在印制经营权证时补加插页,一并发放到农户。二、为什么要维护全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1、妇女拥有对承包地平等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作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权证上体现妇女的名字,有利于她们参与土地流转等家庭财产权益处分的
    2023-05-05
    223人看过
  • 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
    农村妇女财产权利平等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与男性平等,包括继承、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法律保障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收益分配、征收补偿等权利。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财产,无人可干涉。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继承权、财产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接受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包括经济地位低下、教育机会有限、家庭暴力问题等。首先,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较低,缺乏独立的
    2024-01-05
    369人看过
  • 豫小寨杨村多措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河南省漯河市高新区后谢乡小寨杨村有土地320亩,人口1600人,是典型的近郊行政村。随着城市框架的逐步拉大,加之区位优势,该村妇女出嫁不出村的现象日益严重,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一情况,该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统一思想,因地制宜,切实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该村不但出嫁不出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而且下岗失业女工也分到了土地。一、寻找依据,统一思想小寨杨村22名出嫁不出村的妇女,曾一度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四处奔走,她们的孩子面临辍学,老人无钱医病,家庭生活极其困难。2002年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立以来,就决定要为这些出嫁女撑腰做主,让她们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到应该享有的村民待遇。村两委班子成员首先认真学习《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读本,统一思想。在此基础上,又组织全体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学习,并通过村里的广播向全体村民讲法律
    2023-06-07
    495人看过
  • 农村土地确权证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
    一、农村土地确权证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1.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2.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3.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二、不给土地确权怎么办不给土地确权的解决方法: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以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社会影响。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
    2023-09-23
    482人看过
  •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热难点
    目前,农村妇女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我们妇联平时接待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来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具体分析如下:一、存在问题1、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一是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二是离婚妇女,她们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
    2023-06-07
    189人看过
  • 张立勇: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亟须保护
    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现有法律上的障碍,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在新形势下,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张立勇代表介绍,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非常严重。张立勇代表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男尊女卑的观念还比较普遍,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二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土地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人口的增长和农业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
    2023-06-07
    34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承包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国营农业企业及合作农业企业将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包给农工、农民自行耕种,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缴纳农业税和上缴提留。... 更多>

    #土地承包
    相关咨询
    • 农村土地承包如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2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妇女嫁入男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要处理好离婚或丧
    •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7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
    • 为维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经营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国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这个大正方针是不能随便破坏的,特殊情况可以适用法律原则、精神来弥补这个政策的不足。例如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允许娘家主动给闺女地
    • 七、重视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在法律上保障了妇女的平等权益。八、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
    • 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哪些法律政策建议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7
      ⒈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