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36:28 269 人看过

如何处理票据的不连续背书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来说,由于到期时间长达六个月,中间可能会有很多背书,但在实际操作中,背书人在持票人填写被背书人的全部姓名之前并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姓名,以便于提示付款。如果有错误,背书将不连续,承兑银行可以对此付款。如何处理票据的间断背书?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1。在即期付款期限内,被背书人填写错误的,应当出具证明。参考格式如下:

凭证

XXX银行:

我们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XXX,签发日期:XXX,出票人:XXX,票面价值:XXX,收款人:XXX,收款人银行:XXX,到期日:XXX。我们公司是X手背书人。由于我方财务人员的失误,希望贵行在背书人到期时予以承兑。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XXX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以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安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追索权。《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说明后,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可见,提示付款期限届满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在作出说明或补充有关证明后支付。

2。如果无法签发证书,或签发证书后银行仍拒绝付款,可要求银行签发“拒绝证书”,以便持有人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如果超过期限,追索权将无法行使,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算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如果因工作失误拒付或者拒付的日期超过六个月六个月,不能行使正手追索权,怎么办?《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本条的含义是,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或者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仍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承兑人要求支付汇票价款。但一般而言,出票人或承兑人与持票人不在同一地点。根据原告对被告管辖的原则,这将给持票人的诉讼带来麻烦。

4。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比尔说得对吗?它是指持票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权利,包括请求支付的权利和追索权。(1)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一方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一方的追索权,自还款日或者诉讼月起三个月。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票据权利受到限制或者缺少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相当于未付票据金额的利息。由于《票据法》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关于一般债权限制的规定。如果错误的背书人拒绝签发证书,导致汇票权利丧失,他可以行使要求返还汇票利息的权利。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是对持有人权利丧失的一种救济。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则不存在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如持票人拒绝向承兑人付款,又未及时提供拒付证明的,持票人对前一方(出票人除外)的追索权即告消灭。此时,持票人仍有权要求付款,故不能行使向出票人返还利息的请求权。理论上称为利息返还请求权不竞合,即利息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给付请求权或追索权同时存在。5。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限制的中断和中止

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限制的中断和中止适用民法关于中断和中止限制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上述票据权利的限制中断的,仅对有中断限制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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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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