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8 0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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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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