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人在承揽合同中的义务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5:41:38 301 人看过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什么是承揽合同的定做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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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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